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目前可以暂时不提量刑建议。主要基于此类案件,量刑幅度比较有限,量刑严重不当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如果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找量刑建议的依据,有悖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
(二)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问题
量刑建议是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还是在起诉时就提出% 笔者倾向于前者,主要理由是:
1. 起诉书主要作用是指控犯罪以求确定犯罪,而量刑则是在确定犯罪以后的事,故量刑建议应当在起诉以后另行阐述;
2.有些量刑情节要在法庭调查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如自首) ,检察院作为建议方,与其事先提出量刑建议,待遇到情况变化后再变更建议内容,不如根据当庭具体情况一次性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3. 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三) 关于如何掌握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
1.对自由刑建议幅度的掌握,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这种建议实际无太大意义;二是明确提出具体的刑期,这样做的难度较大,也容易使建议方与被建议方矛盾尖锐化;三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幅度。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罚的特点,同时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应当以在法定刑之内再确定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其跨度应掌握在3 年(包括本数)以内较为合适。主要理由是:考虑到不同的人对量刑的认识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3年的跨度既有一定的弹性,又容易找到平衡点(中间数) ,也有利于判断法院量刑是否适当。
2. 对同一法律条款中并列出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酌定量刑要素来进行分析,明确提出建议。
3. 同一罪名有几个刑种的,应当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明确提出适用建议。
4. 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先对每一个罪名提出量刑建议,最后再提出合并执行的量刑建议。
5. 对应当适用附加刑的建议,除无可选择的情形外,也宜有适当的弹性。
(四)关于量刑建议参照标准的问题
在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尚无明确的量刑标准可供参照,检察官和法官面临同样的问题。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与法官一样,也是主要依赖于办案经验及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对刑事政策的掌握等。根据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条件,能够担任主诉检察官的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也是做好量刑建议工作的前提。笔者认为,在同等的条件下,既然法官能依经验作出判决,那么检察官也应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此外,判例也是很好的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