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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及其操作

  

  其次,量刑建议有助于法官作出正确裁量。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一般都较大,可适用的刑种跨度也较大。此外,罚金刑也有较大的处罚幅度。由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检察官在法官作出判决之前,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不仅可以使法官在判决时更加审慎,而且可以提高量刑透明度,对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检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也是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必然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 条第( 项的规定,控辩双方对此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一般而言,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控辩双方对定罪是没有分歧意见的,故公诉人出庭公诉的中心任务就是对量刑发表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诉人仅仅笼统地建议,而不能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出庭公诉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在更大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是我国公诉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四、对量刑建议可行性操作的探寻


  

  应该说,对推行量刑建议存在一些顾虑,有其一定的道理,但这些顾虑并不是不可排除和解决的。有些可以通过更新观念来解决。对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方的职责,检察机关不应当回避,只要秉公办案,会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那么,如何适用量刑建议才更有益呢) 笔者具体构思如下:


  

  (一) 关于适宜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


  

  1.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可以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此类案件对定罪没有争议,关键的问题就是量刑,故应当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点案件。


  

  2.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应提出量刑建议。有人认为对定性有较大分歧的案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此类案件定罪才是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作为控方既然已经对案件提起公诉了,就应当对定罪及定何罪有足够的信心。其次,如果法院改变定性,量刑建议则对检方是否提出抗诉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第三,在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法院即使改变定性,也会更加慎重考虑量刑幅度,从而有可能使判决结果尽量不偏离我们的预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此类案件更能体现量刑建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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