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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推定的文本表述

  

  2.根据上下文原则


  

  第31条所说的“上下文”并不仅仅局限于文本本身,它还包括“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该协定并不必须是该条约的一部分,或本身为一项条约”,[10]广义上下文考证的结果是:


  

  (1)英文、法文的比较,仅仅能证明“prove”与“etablie”的差异是历来已久的习惯。


  

  (2)在一些相关文件中,中文文本的表述并无惯例,呈不稳定的变换:


  

  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一款(1948年):“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证实有罪”)


  

  中文作准本第14条第二款(1966):“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确定有罪”)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二款(b)(一)(1989):“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判定有罪”)(已批准的文本)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6条第一款(1998年):“任何人在本法院被依照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证明有罪”)(中国参与了规约的起草,但没有签署文件)[11]


  

  中文表述的不成惯例与法文的一致惯例显然具有不同的上下文背景特征。


  

  3.重大程序法文件的调和


  

  联合国涉及刑事规则最重要的人权文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文本上终于达成了中英法等文本在无罪推定表述上的一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英文作准本)第66条:“ 1. Everyone shall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proved guilty before the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law. 2. The onus is on the Prosecutor to provethe guilt of the accused. 3. In order to convict the accused,the Court must be convinced of the guilt of the ac-cus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prove”有罪、“ prove” 、 “ onus” 、 “ reasonable doubt”)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法文作准本)》第66条:“1. Toute personne est presumee innocente jusqu'' dce que sa culpabilite ait ete etablie devant la Cour conformement au droit applicable. 2. Ⅱ incombe au Procu-reur de prouver la culpabilite de l’accuse. 3. Pour condamner l’accuse,la Cour doit etre convaincue de saculpabilite au-dela de tout doute raisonnable.”(“ etablie”有罪、“prouver”、 “incombe ” 、 “doute raisonna-ble”)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文作准本):“(一)任何人在本法院被依照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二)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官的责任。(三)判定被告人有罪,本法院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已无合理疑问。”(“证明有罪”、“证明”、“责任”、“合理疑问”。)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还进一步明确了无罪推定的意思:


  

  a.明确表述了控方证明责任(这个意思并不是新增的含义,但它的明确表述还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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