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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推定的文本表述

  

  1967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如作反面解释,疑似有罪推定。


  

  直到2003年无罪推定的逻辑表达才到位,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新表述是:“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2.中国当代法律的相关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澳门居民……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3.中国正式批准的联合国法律文件的相关表述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二款(b)(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该用语是我国首次承认无罪推定国际刑事准则时的中文本抉择,对应英文单词却是prove 。 )


  

  4.中国当前学者建议稿的相关表述[5]


  

  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4条: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


  

  徐静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第6条: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1-1-11修改建议: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应当被推定无罪。


  

  所有这些表现,都分不清“证实”与“确定”的逻辑区别,或者是太敏感于这种区别。这么一致的风格很值得学术界反思。


  

  三、援引ICCPR的麻烦


  

  我国程序立法还应当充分尊重我国已经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CPR),但此条约却成了中国立法的最大麻烦,认真关注国际法的人应当能体会到解决这一麻烦的乐趣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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