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无罪推定的文本表述

关于无罪推定的文本表述


张成敏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表述是故意歪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之意图而形成的,草案明明限定了“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目的,但是学术界却要强迫人们接受它为“法院统一定罪权”原则,从而把“人权”条款变成“公权”设置条款。这种法律现象可以从1789年以来无罪推定文本表述的变化规律(某种蜕变模式)得到解释。令人忧虑的是,纷纷推出的无罪推定文本建议又因为ICCPR中法文本与英俄西文本的冲突,而在“确定有罪”与“证实有罪”之间选择了较差的表述。为此,发现IC-CPR文本的冲突解决方法与借鉴俄罗斯国内法文本的先进经验,对于改善未来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立法表述都有积极的比较法意义。
【关键词】无罪推定;ICCPR;证实;刑事诉讼法
【全文】
  

  一、误认权威:第12条的意图篡改与文本暧昧


  

  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令人厌倦的论题,大规模的“论文制造”无非就是诉诸权威:或曰,第12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达(或精神体现),要么是法院统一定罪权的表达。至于立法史上的意图篡改和错立权威现象则没有人追究。


  

  (一)陈、顾误导之争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两位修法主持人言论对立,是一公开事件。


  

  陈光中教授(前期小组组长)如是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既确认了人民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又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我看到法工委内部有个文件,将刑诉法修改对无罪推定的借鉴总结为三处……”[1]


  

  顾昂然先生(人大法工委主任)针锋相对地说:“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2]


  

  十多年来,学术界似乎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在这一表面对峙中,陈、顾两先生谁是真实立法意图的传递者—这本身不必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问题。谨慎地讲,两位先生都是被学者错误树立为法律解释之“意图权威”,学者们尤其不能区分顾昂然先生的两个身份:一是“草案说明”的宣读者,二是“草案说明”意图的拟定者—私人观点与宣读观点是本质不同的,参与立法的个体身份根本代表不了立法的权威主体。顾先生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收入他的个人文集,这不但混淆了“草案说明”的性质,在著作权处理上也是不妥当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