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被告质证权简要探析

  

  在法治发达国家,质证权被认为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有些国家,甚至被认为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如《日本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刑事被告应充分予以对于一切证人询问的机会。《墨西哥宪法》第20条第4款、《菲律宾宪法》第3章第14条第2款等也都对质证权作出了规定。


  

  有些国际公约还将质证权宣告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证……(戊)询问或业已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也都对被告人的质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刑事被告质证权的法理基础


  

  为确保被告质证权,证人在审判中,应依法定程序,到场具结陈述,并接受被告的交叉询问,其陈述才能作为认定被告犯罪事实的判断依据;被告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既是诉讼上的防御权,又属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保障的权利。这种宪法上权利的制度性保障,有助于公平审判及发现真实的实现,以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笔者认为,刑事质证权的法理基础主要是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与平等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严格证明法则。


  

  一是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与平等原则。在远古纠间制度之下,被告是诉讼客体,法官为被告的辩护人,自然没有所谓被告防御权可言。随着法治国家思想的发展,在现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依据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被告逐渐获得诉讼主体的地位。法治国家的自主原则,源于确认人有自主能力,既然人人皆能自主,必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仅于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法益受害时,方受处罚,这是刑事实体法上的罪责原则。程序法上,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法益受害,就不能进行被告有罪的认定,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宪法上的自主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第一层意义,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核心原则早已经写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蕴涵有无罪推定的意旨,但是他们却一直没有正式以法条的形式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该原则。在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9条以及1958年10月4日的宪法“序言”中,都规定了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但是并没有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典。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将无罪推定原则正式写进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序言”部分规定:每个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在其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均推定为无罪。侵害其无罪推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防止、补救和惩处。苏联的诉讼法学界普遍认同无罪推定原则,但法律上从未明确加以规定,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根据新宪法规定,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相关内容,即:1.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以前,被认为无罪。2.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举证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3.所有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不能确定的对被告人有罪的怀疑,均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4.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作出。


  

  无罪推定原则有如下涵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有犯罪事实之前,推定被告为无罪,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认定犯罪,这就是犯罪依证据认定的证据裁判原则;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必须无合理怀疑方可,否则,即应作有利被告的认定,这就是罪疑有利被告原则。自主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第二层意义,则是被告的不自证己罪原则。不自证己罪原则即禁止被告背叛自己,而成为对己不利的证据方法,基于国家所当然承认的个人人格自由,被告并非诉讼客体而是诉讼主体,被告既为诉讼主体,就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捍卫自己在诉讼上的权利,而不自陷于不利的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