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记录通告或查询制度
为了保障犯罪记录制度在充分发挥“标示犯罪人”、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尽量避免因犯罪记录的内容被滥用或误用而不当地侵害被记录人的利益,现代国家大都建立了犯罪记录通报或查询制度。前者要求犯罪记录的登记和管理者应当主动将有关犯罪记录通告相关的机构或组织,后者则规定可以向犯罪记录登记或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犯罪记录的主体、查询的事由和范围以及对查询结果的运用等。例如,在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记录的通告或查询制度。其中,关于犯罪记录的通告,该法第772条规定,凡是足以改变应服兵役者入伍条件的有罪判决或裁定,应当寄送犯罪记录登记卡副本,告知军事当局。对犯罪记录登记卡或犯罪记录进行的任何变更,也应通知军事当局。第773条规定,全国犯罪记录登记处应当向国家统计局通报已受到剥夺选举权的人的情况;第773—1条规定,因重罪、轻罪被判处自由刑的有罪判决记录,应送交内政部管理的警察署,只有司法当局、警察和宪兵部门有权查看;第774—1条规定,针对同一犯罪人的完整的犯罪记录,应当记人“一号公报”或“一号登记表”内,该“公报”或“登记表”只能提交给司法当局;第775—776条规定了应当载入“二号公报”或“二号登记表”的有罪判决范围,[7]并规定此类犯罪记录登记卡可以通报给诸如各省省长、国家劳动就业部门、提议颁发荣誉奖章部门、公共工程发包部门、纪律检察部门或者批准开办私立学校的部门等。此外,关于犯罪记录的查询,该法第777—2条规定,所有能证明其身份的人,都可以向所在地区法院的共和国检察官申请得到犯罪记录中所记载的全部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绝大多数国家,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不允许公民个人查询其他人员的犯罪记录。[8]同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人要求由公民承担证明自己无犯罪历史或有无犯罪记录的责任,即不能要求公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应由用人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主动审查求职者是否合格,对其招录的员工负责。
(三)犯罪记录的封存或消灭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是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条件、程序以及封存或消灭的法律后果等规定的总称。其中,封存犯罪记录是指对于被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符合一定条件时,关于该人的犯罪记录不再对第三人公开。消灭犯罪记录则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经过一定程序抹去该犯罪记录,行为人自此在法律上被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9]关于犯罪记录消灭的方式,从各国的做法来看,主要有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10]自然消灭是指,有犯罪记录的人,在经过法定的期间,符合消灭犯罪记录的条件时,其犯罪记录自动归于消灭。与犯罪记录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复存在。裁定消灭则是指,经申请人(可以是有犯罪记录的人、检察官等)的申请,审判机关根据行为人的表现,依法作出撤销犯罪记录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