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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的司法介入

  

  当然,对于侦查权的法治制衡绝非一项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即可“毕其功于一役”,还需要整个诉讼体制,乃至司法制度相关的配套改革,如对于侦查行为中广为垢病的刑讯逼供行为,就需要看守所归属等多项制度改革的配合。但是审判权对于刑事侦查的司法介入是将刑事侦查纳入司法制约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刑事侦查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对相对弱小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侵害,从“暗箱操作”放到公正审理的“阳光审判”之中,则证据可举而事实可鉴,其中曲直可辨而正义可现。由此“阳光”初现,涉案公民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不会继续在刑事侦查强权的黑影里苦苦挣扎。


【作者简介】
左德起,单位为深圳大学法学院。
【注释】佘样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几经审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当时认罪是因被殴打了十天十夜,事件轰动全国(详见:http://www. haike.baidu.com/view/163011.htm,访问时间:2010年3月24日)。杜培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了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干警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而此刻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杜培武已经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经过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培武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但是作案的凶器—王俊波携带的一支七七式手枪却一直没有下落。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过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在开展侦破会战中,一举破获了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抓获真凶。杜培武于2000年7月11日无罪释放,出狱后返回昆明市公安局工作(详见: http://www. unn. people. com. cn/GB/channel23/176/842/20,访问时间:2003年6月9日)。
刘品新主编:《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参见罗克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公安部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17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亦作出相同规定。
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虽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但根据第20条规定的赔偿程序,需要对上述侵权行为予以确认后,才能进行赔偿。确认错捕、错拘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只能在侦查终结乃至审判终结之后作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资料来源:青岛新闻网:http://www. qingdaonews. com/gb/content/2010-03/31/content_8335458 _2. htm,访问时间:2010年3月31日。
我国司法界对于侦查权的界定一直存在一种模糊状态,如《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从而形成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狱政管理权都属司法权的司法现实。参见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67页。
参见2010年3月11日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前引
陈真、聂铄:《论侦查权的法治化及其途径》,载《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60页。
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3页。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9页。
龙宗智主编:《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李学宽、毛立新:《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权重构》,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页。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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