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接收和解除制度必须规范并细化。适用社区帮教的对象应该严格限定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不至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在适用社区服务令之前应征求被适用者的同意;如果适用对象为暴力性犯罪人,还应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对于帮教成效显著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可以提前结束帮教期。微罪不诉社区帮教制度在实践中可比照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制度执行。
(三)针对社区帮教个案制定人性化帮教方案
针对社区帮教个案可秉承人性化处理原则制定帮教方案。帮教方案的制定关系帮教成效的达成。方案形成后必须按照方案的规定,逐步引导被帮教人完成正常化、良性化回归。所以应当结合被帮教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帮教方案。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定期观察、总结、汇报帮教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方案加以完善。帮教期结束后,要定期进行回访,以便为被帮教人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及时总结经验以对日后帮教工作进行完善和指导。对于社区帮教的期限,根据被帮教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适用不同标准,但必须遵循帮教的公平性,秉承“因材施教、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建立和完善社区帮教人员选任制度
社区帮教制度是使有犯罪行为的人回归社会来执行刑罚,其具有一定潜在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督导机制。帮教人员必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知识等。社区帮教机构应该制定包括专业帮教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专业帮教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在现有司法行政、监狱、劳教等机构内进行调整与组合,进行岗位分流,不足部分再组织招聘。社会志愿者由社区帮教机构在当地社区招募或雇佣,协助专业人员管理、教育、考察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并热衷社会公益事业。以香港为例,目前香港从事社会服务的注册社会工作者就有一万一千多人,有各类社工组织、团体二百九十多个,其中相当一部分都从事着帮助戒毒、青少年感化、就业指导等工作{6}。同时要完善对帮教人员的考核制度,根据被帮教人员的表现和帮教成果,对帮教人员进行奖惩,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社区帮教人员选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