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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阈下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探析

  

  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措施,并不是完全不给予被不起诉人任何惩罚,轻易地还其自由,而是要通过文化学习、公益劳动等行动,让被不起诉人的心灵得以净化,让其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和引导,最终对自身行为的错误得到足够的认识,并在行为和思想上达到符合守法、懂理的公民的要求。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制度实际更能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减缓刑罚的报应本能,给刑法生硬的面孔带来温情的一面,符合刑罚轻刑化的国际趋势。实践证明,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成效显著,能够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例如,重庆市綦江县检察院自2008年以来,已经开始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经案例统计说明,将微罪不诉人员纳入社区帮教,有效地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重新犯罪的发生。


  

  三、我国推行社区帮教制度的局限性探究


  

  (一)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刑罚史,就是一部重刑史,严刑峻法思想根深蒂固。商鞅曾指出:“重刑连其最,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5}但是要使国家社会“无刑”,从人的逐利本性及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状况来看,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只能是美好而无法达成的愿望。纵观历史每逢社会治安状况下降,犯罪率上升,尤其是发生一些情节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时,由于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之迫切程度大幅度上升,人们便不自觉地重复着重刑主张,认为只有重刑才得以惩戒犯罪并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所以不管是帮教人还是被帮教人,以及帮教过程中牵涉到的人如果始终怀着“犯罪必受刑”的心理,或者认为犯罪人是不可轻易原谅的,则必定使得帮教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事与愿违。


  

  (二)缺乏专业的社区帮教机构和人员


  

  根据两高两部对社区帮教相关概念的定义,我国的社区帮教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社区帮教缺乏专业的帮教机构,公、检、法、司缺乏对社区帮教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各个机构内部也存在帮教职责划分不清或帮教机构缺失的现象。即使在设有专门负责社区帮教部门的机构内部也存在部门分工和职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例如缺乏对成年人社区帮教和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的区分。在已设有专业社区帮教机构的部门,诸多社区帮教人员并未接受过专业的社区帮教培训,并且社区帮教人员缺乏,不能够满足现阶段我国社区帮教的现实需求。如何尽快完善、明晰社区帮教机构的设置并培育出一批专业社区帮教人员,是我国目前社区帮教机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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