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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

  

  4.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涉及的领域和部门及其分析。据统计,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几乎涉及政府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确认、裁决、给付在内的各类具体行政职权主要集中于城市规划、资源和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园林绿化、文物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防洪抗旱等领域;几乎每一项法定职权都有相应的政府职能机构与之相对应。


  

  二、当前立法中省级政府职权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设置过多。以北京市为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北京市政府的法定职权共392项,其中光行政许可职权就多达30项,行政处罚职权更是多达52项。对于一个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如此多直接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具体行政执法职权,显然与其本身的地位和职能不相称。试想,如果省一级政府真的陷入到这些具体的执法活动当中,哪还有精力去统筹全局?


  

  2.职权界定不清。主要是由于立法表述上五花八门,极易产生歧义。立法表述不清主要表现在:


  

  (1)政府的层级界定不清。我国政府从上到下大体可以分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而法律体系中关于政府层级的表述种类繁多,极不规范。如“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等”。以“市人民政府”为例,所谓“市人民政府的职权”究竟是指直市、地级市,还是县级市,易产生分歧。又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能包括县级、地级、省级和国务院四级,指向不明。一些法律中还出现“有关人民政府”,不知何指?


  

  (2)政府和其所属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以行政处罚为例,目前涉及政府的行政处罚大体有三种表述方式。一是“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某类行政处罚)”;二是“由有关人民政府决定”;三是“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给予某类处罚)”。在实践中,遇到上述三种情形在政府和其所属部门当中,究竟应当由谁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盖谁的公章?引发诉讼或者复议,谁当被告或被申请人?都是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再以行政许可为例,目前涉及行政许可职权的表述方式更是种类繁多:如“由市政府批准或审批”(有的在有关法条中提及了相关部门,有的在法条中没有提及相关部门);“经部门审核(或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的决定由部门具体办理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许可证”;“由市政府批准或审批”;“不得进行某类行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等。立法上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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