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引发的思考
程行仑
【摘要】在行政立法当中,合理设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定职权,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起码要求。当前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存在如下问题: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设置过多;职权界定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工作应采取如下措施:避免在立法中赋予省级政府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对给省级政府设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对确有必要给省级政府设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的,应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可操作性。
【关键词】立法;政府;职权
【全文】
2005年7月,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制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并层层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和责任。笔者有幸参与了北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发现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不仅授予了各个具体行政执法部门大量的行政执法职权,且涉及各级政府的法定职权也为数众多。这些法定职权既涉及一级政府,又牵涉到具体的执法部门,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值得研究。以下试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北京市政府的法定职权分析入手,对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作初步探讨:
一、一个样本:现行法律体系中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设置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政府。按我国传统政治学的观点,广义的政府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狭义的政府仅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组织结构来看,政府是一个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总合。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政府。各级政府以下一般设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外交、财政、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职能机构,分别管理各方面的行政事务。本文中所述政府仅指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政府所属各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