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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中调解程序的优化

  

  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方式。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共性,其影响范围仅限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即可不拘泥于“行政权力不可处分”的传统理论,在行政复议中运用调解等更宽松的方式去协调行政争议。而且,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而言可以起到过滤器的作用,以简便、高效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行政争议都堆积在行政诉讼阶段。此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书面审查的方式固然有高效、便捷的好处,但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仍有不可避免的弱势,在行政复议中设置调解程序可以弥补书面审查的弊端,给当事人提供说明各自理由的平台,有助于更圆满地解决行政争议,克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生硬性与闭塞性,增加其透明度。


  

  1.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最大程度的融合与体现。


  

  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程序,而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经济便利。而且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比行政诉讼的审查面更宽,当事人得到的救济幅度更大。


  

  在法律基本原则的框架内,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交易空间,“调解主要通过运用沟通技巧及协调复杂问题的技术来发现和促进合意。调解的过程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调解人可以整理出各种争论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协助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符合实际的、有效的沟通,寻求分歧中的共同点,并在协商可能破裂的情形下使各方保持克制。”[1]协商的方式比对抗更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柔性的执法方式更容易取得相对人的理解,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是各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基本上遵循了各方的意愿,体现了各方的利益要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人行为的基础。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的自由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意愿,才能受到拘束,这种拘束是一种自己对自己设定的拘束,而不是别人强加的拘束。人正是因为有着自由意志,才受自己意志的拘束。”[2]调解程序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放在了完全平等的位置上,加强了双方意见的充分沟通和理解,使得当事人可以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下努力寻求自己可以接受的公平利益,客观上更有助于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尤其是涉及到相对人众多、诉争标的较大、行政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案件,通过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解决往往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能够尽早平息社会矛盾。基于上述的基础,各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也会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从而降低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和各方后续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最大程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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