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以前,行政法院在对土地征收公用目的宣告决定进行审查时,并非总是流于形式,不做实质性考察。但这通常只是在征地项目具有权力滥用嫌疑时发生。在1964年3月4日的“Dame VveBorderie”案中,法官在具体考察征地项目的实质内容后得出结论:市镇征地建设马术中心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让一个私人马术俱乐部落户该市镇。简言之,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纯粹为了满足私人利益,假借公益之名进行征地,行政法院会否定其公益性,判决撤销有权机构作出的公用目的宣告决定。
三、1971年“新东城案”与损益对比分析方法
经过若干年的积累,最高行政法院在1971年的“新东城案”判决[8]中正式确立了损益对比分析方法。1966年,法国政府决定在里尔进行一次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试验。为了让当时遍布城区的高等教育机构搬离市中心,政府决定投资10亿法郎,征地50公顷,在里尔市东部建设一座未来可以容纳3万学生和2-2.5万居民的高教新城。为此,政府决定征收和拆除250栋住宅,其中部分是根据市政府上一年度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刚刚施工完成的新房。面对反对声浪,政府被迫修改了项目规划,决定只拆除88栋房屋。即便如此,政府的方案还是遭到一个协会的质疑。该协会认为,为了避免这88栋房屋被拆除,政府应当另行规划新城南北主干道路线。1968年4月3日,里尔新东城征地项目最终被装备和住房部部长批准。该协会针对该部长令向行政法院起诉。该协会除了认为受诉行政决定存在着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外,还特别强调拆除88栋房屋使得项目支出过高,而这一点完全可以通过重新设计主干道路线路来避免。在该协会看来,政府的新城计划因造价过高而不具有公用目的,部长为其作出的公用目的宣告应当因此被撤销。
如前所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官开始对公用目的做极端扩大的解释。只要征地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法官就认可其公用目的性,肯定征收的合法性。如,建造一个青年旅馆具有公用目的属性,[9]在尼斯建设一个宾馆和赌场也具有公用目的性。[10]行政法官这种对公用目的只做有限审查的做法越来越脱离土地公用征收的实践。以往,为了建设一座小学或修整一条道路,公法人以小块、个别征收的方式取得私人土地;如今,为了城市建设、为了修建跨市、跨省甚至是跨国的高速公路,公法人大规模征地,甚至要拆除大量民房。以往,土地征收的受益人十分明确,只是公法人;如今,土地征收不仅有益于公法人,有时还惠及混合经济公司,甚至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中使私人开发商受益。自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界限模糊。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可以在满足纯私人利益的同时间接实现。如,在1971年一个有关道路修建的案件[11]中,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本案中待建公路的确将使标致汽车公司从中直接获益,但该建设项目也同时满足了发展当地公共交通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具有公用目的属性。另一方面,公用征收也可以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同时,使某一特定私人从中获益。如,一个市镇征收土地建设广场,而广场内的花园将特别为邻近的一所私人疗养院提供消闲便利。法院认为,不能因此认为该项目纯粹为了私人利益,从而肯定其公用目的性。[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