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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权威主义、立宪政体与东亚法治转型

  

  再如印度尼西亚。尽管1954年的印尼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但是没有民主政治的保障,司法制度只能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必须服从苏哈托政府的改革目的。由于司法依附于腐败的政治,导致司法本身的腐败。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苏哈托政府垮台之后,印尼大选开始了新的宪政设计,并于2001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宪法修改过程中形成的共识是建立独立的法院来保护公民权利和实现政治民主。{11}(P304)为了保证司法权独立于政治系统,2000年印尼在普通法院系统中设立了特别法庭—宪法法院和人权专门法庭(Adhoc Human Rights Courts),宪法法院的裁决涉及解决政府部门之间的分歧、政党的解散、选举争议和弹劾总统的程序等。同一时期,泰国也以立宪的方式开启了民主化的进程。炳(Prem Tinsulanonda)将军在连任两届总理之后急流勇退,泰国过渡到了文人政权,并于1997年制定了新宪法,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判委员会和行政法院双重结构的司法审查体系,其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以此来解决历史上持续不断的军事政变难题(1932年以来泰国大约经历了19次政变,有16部宪法)。{12}(P29)在这部学者们广泛参与制定的新宪法中,试图通过法院来稳定维持宪政秩序,宪法同时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法官遴选程序,对法律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司法审查方式。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上述东亚各国宪政改革的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虽然一部分权威政体的政治精英迫于压力而主动采取了变革措施,如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亨廷顿把民主化的这种特征归纳为“妥协、选举和非暴力”。{7}(P203)但多数国家的政治转型却是伴随着群众运动和流血冲突。例如,韩国民主改革之前的全斗焕时期,为争取民主斗争的“光州惨案”、“六月抗争”运动付出了上千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代价;而1987年宪法的制定也得益于不断高涨的民众抗议活动:在1987年6月10日至26日的半个月间,韩国各地共爆发2145次示威,参加人数达830多万。在群众运动不断高涨和权威统治内外交困的背景下,执政的民主党代表委员卢泰愚不得已在1987年6月29日发表了著名的八点民主化宣言,继而于10月27日,全民投票通过了《大韩民国宪法》,由此才开启了韩国政治转型之路。三、结语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东亚各国的新权威主义政体作为政治转型的突出现象,已经结合了各个国家的文化与历史、传统与现代、法律与政治等诸多因素,它作为从社会历史的重负中释放出来的新生力量,已经深深地渗透到东亚各国的政治结构之中。虽然今天东亚各国仍然以不同的形式面临民主的挑战,但对新权威主义的反思,“已经不仅仅限于肯定这种政治体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如何重要的角色,而是应该从新权威主义确立的多元政治格局中去体认民主政治的未来。”{13}我们欣赏李光耀、马哈迪尔等政治领袖弘扬的亚洲价值,实际上,作为儒家文化圈的代表,东亚国家的发展已经证明同情、分配正义、责任意识、礼教、热心公益、人际关怀、群体取向等亚洲价值也是现代化演进的一个方向,近代西方并不是世界取得有意义进步的唯一舞台,“现代化过程本身一直受到扎根于古老传统的多样文化形态的制约,”{14}多元的现代文明可以在一个一体化程度更高的世界上共存。因此,政治制度的演进必须与经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有机契合,才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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