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进程的结果来看,在现代化过程中,东亚各国的法治演进并像没有英美等西方国家那样,致力于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限制,建立以控制公权力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宪政机制。相反,东亚国家的法治发展致力于强化国家权力,以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为此,新权威主义政治盛行之下的东亚国家法治呈现出国家主义法治的症状:通过法律移植而建构的“现代性”国家秩序,基于加强社会控制、保证权威合法性、实现“经济赶超”的努力以及权力本身的扩张性等,使得法律体系的建构带有严重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倾向,“立法和执法相互脱节而导致的执法不严、法律工具主义等观念与制度是东亚社会的一个通病”。{4}(P42)所以,东亚国家宪法的制定不是出于社会整合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主要是作为政治独立和政治现代化的一个象征而存在,其形成也主要是通过外源性移植,而不是内发的、原生的。在新权威主义行政主导的东亚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权力行使的法律程序规则,如果成为统治者权力实施的障碍,很容易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借口之下被虚置、被规避或被政治规则僭越、突破,相对弱小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多的只是作为现代化的象征符号起着政治修饰的作用。因此宪法和法治的命运从一开始就起伏波折,“有宪法无宪政”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宪法并没有成为国家认同和政治合法性的唯一象征,也没有真正用来保障社会的自主空间和公民的自由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更不能对政治权威构成实质性的制约。在新权威主义国家,宪法仅存在于规范之中,而没有践行于政治与社会实践。”{3}(P64)
以东亚政治最为成功的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的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备,政治治理的法治化程度是亚洲乃至世界上最为优秀的典范之一。新加坡的宪法文本也是尽善尽美,但宪法的权威始终仅止于形式规范,而没有演绎至政治实践层面并支配政治实践。新加坡政治的突出特点是行政权无限膨胀,甚至凌驾于司法和立法权之上,造成立法权形同虚设,司法权缺乏独立性。对于行政决定,司法审查不可能实行,即使实行也不可能成功:首先,法官直接由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控制;其次,在少数准许上诉的案件中,政府能够决定由什么法官参加案件审理,在必要时甚至可以改变宪法和有关审判的法律;有些行政法律规范,如维持宗教和谐法,甚至明确包含了将司法审查排除在外的条款。{5}(P137)在公民权利方面,个人私生活领域的自由权利受到政府的严格保护,然而,一旦涉及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涉及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问题,其情景则迥然相异。以政府选举为例,新加坡是一个在多党民主体制外壳下成功保持一党独大的权威主义国家。一方面,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具有多党制民主政治的一般特征:新加坡有定期举行的一人一票的全国公开大选,有合法存在的反对党,反对党可以独立宣布自己的政纲以争取选民支持,议会中的多数党有权组成政府施政,等等。另一方面,执政的人民行动党牢牢控制了选举委员会、高等法院、传媒与国家财政拨款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来影响选民投票的方向。执政党甚至有时通过对法院的控制来制裁反对党。在1997年大选中,一位反对党候选人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决赔偿总理“形象损害费”260万美元,以致该人不得不逃离新加坡。在2001年的选战中,一位民主党候选人路遇总理吴作栋,这位反对党人士当面厉声质问吴总理,要求他回答借给印尼苏哈托的一百七十亿新元的下落。由于出语不逊,执政党声言要以诽谤罪控告他,这位人士此后作了三次公开道歉,单在报章按对方律师的要求出整版的道歉声明,就花费数万元。这一事态全程呈现在电视观众面前,确实起到“杀一儆百”示警的效果。这可以说是新加坡大选文化中的典型的例子。一位评论家曾这样批评说:“在新加坡,通过法律程序迫使一些批评者破产,从而使他们退出政坛,使用诽谤罪起诉来搞倒政敌,是新加坡政界高层惯用的方式。”{6}(P67)二、立宪政体与新权威主义的民主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