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各国新权威主义政治的普遍特征是政治深度介入经济过程,在经济现代化进程中扮演主导性角色。这种角色主要体现在制定社会发展战略,运用灵活的官僚体系推行制度创新和社会改革,在市场机制先天不足的条件下,以政府的权威保障基本法制和竞争规则,以国家的力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等方面。由于结合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优势和权威政治的资源整合能力,采取新权威主义策略的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譬如,韩国的朴正熙、卢泰愚政权,虽然以军事政变取得政权,并曾实行严厉的高压政策,压制人民的民主权利,但他们都怀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致力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从1962年的朴正熙政权到1987年的全斗焕时期,韩国经济每年以8. 4%的高增长率递增,人均GDP从1962年的87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万美元,世人称之为“汉江奇迹”。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在位33年,是东亚执政时间最长的领导人,他也一度推行极端严酷的独裁政治,然而苏哈托运用其强大的统治力量,不遗余力地实行经济改革,使印尼从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初步实现工业化的现代国家,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国际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东亚各国的权威政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但新权威主义政体并不排斥民主和法治—这也是新权威主义疏离于极权政治的标志,相反,在全球性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宪政民主—抑或是对宪政民主的许诺—已经成为决定权威政治能否继续维持下去的关键变量。事实上,以东亚为代表的后发展国家在新权威政治形成之初,均先后颁布宪法,并承诺政治权威的行使以尊重和保障宪法实施为限,在宪法所设定的框架内展开政府权力与社会建设,宪法因此而获得名义上的权威。基于宪法与生俱来的根本性和至上性,宪法一经诞生,其最高统治的权威地位至少在文本上得到了有限承认。{3}(P63)例如,1948年《大韩民国宪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总统有责任捍卫宪法的实施,遵守宪法为总统履职之根本。1957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四条直接规定,本宪法为联邦最高法律。1965年的《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对宪法统治的权威地位设置得尤为严密,该宪法不仅在第三条规定总统、副总统就职时必须宣誓遵守宪法,而且在其后多项条款中,分别申明总统、内阁、议会等政府机构在履职时必须“以遵从本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制定宪法并在宪法文本中设定宪法的统治权威,形式上是政治权威对宪法权威的妥协,实质上体现了政治权威对民主的有限认可和吸纳,其目的在于借助该技巧性设置以强化其威权统治的合法性,也是对民意的低度迎合。在民主成为全球浪潮的背景下,拒斥民主显然是不明智的。”{3}(P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