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权威主义、立宪政体与东亚法治转型
李炳烁
【摘要】20世纪70年代东亚国家的新权威主义政体在政治集权、经济自由、开放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实现了经济飞跃和社会发展。虽然新权威主义政体并不排斥民主和法治,且
宪法均获得了名义上的权威,但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私定的优先战略,东亚国家政治结构呈现出民主工具主义和“国家主义法治”的症状。在20世纪末期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东亚各国通过立宪主义的方式实现了民主主义的政治转型。
【关键词】新权威主义;立宪政体;东亚法治
【全文】
一、东亚政治的新权威主义
在世界政治史的研究中,新权威主义政体(New Authoritarianism Regime)是介于民主政治和专制体制之间的一种较为温和的过渡形式。作为后发展国家现代化初级阶段的政治选择,新权威主义的要旨在于通过强制性的政治整合维持社会秩序,以达到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之目的。{1}(P2)此种政治模式由于借鉴了英美自由民主政体的外壳,如重视法制、权力分立、政党制度等,具有明显的现代变革导向,因而有别于历史上的极权主义;同时,它又反对激进民主主义思想,侧重以强制性的权威意志作为稳定社会秩序、推进经济改革的基础,在政治结构中强调行政主导、弱化宪法的约束,所以又具有强烈的集权特征。在新政治经济学的视野中,新权威主义一般用于描述二战后新兴经济体的政治结构,譬如二战后拉丁美洲的军人政权(尤其是巴西、阿根廷、智利、乌拉圭),东亚的马来西亚、印尼、韩国、泰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和亨廷顿首次把新权威主义与世界各国政治历史的总体进程以及实行这一政治体制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或现代化模式联系起来进行比较,使这一理论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新权威主义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社会变迁过程的可控性,这一点对置身于现代化洪流之中的许多新独立民族国家而言极为重要。与之相应,其特点大都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的现代化导向,实行经济发展优先战略,以民族主义聚合社会共识;低度政治参与,建立庞大而有效的技术官僚体制,以精英主义的行政权力结构作为权威统治的基础;强调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其合法性基础立足于经济绩效,个人权利和自由并非终极性价值原则。在东亚各个国家中,韩国朴正熙、全斗焕政权,印尼的苏哈托、菲律宾的马科斯、新加坡的李光耀、泰国的吴奈温政权等都是典型的新权威主义政体。
东亚各国的新权威主义政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取决于东亚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20世纪60年代初,东亚许多国家相继独立,在英美法等国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试行西方自由民主体制。菲律宾在1946年7月4日取得独立以后,建立了一整套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体制;泰国在1945年建立了自由泰国政府,著名民主派领袖比里出任总理,并通过新宪法,正式确立了多党民主制;印度尼西亚于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在亲西方的沙里尔总理的极力主张下,也建立了议会民主制度,实行的是法国式的总理内阁制;1948年,韩国的李承晚政权在美国的扶植下,建立了总统制共和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等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英美式的政治体制。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此时东亚各国除日本外无一例外地是农业国家,工业基础薄弱,自身的现代性因素还不够成熟,缺乏自主性的市民社会以及各种自下而上的现代化推动力量,同时这些国家又面临着诸多纷繁复杂的政治、宗教和民族矛盾。“这样的社会经济基础很难与西方民主制合拍,倒可能是传统专制权力生存的沃土。所以当西方殖民主义势力撤出东亚后,原来由它们用强权强制性输入的西方民主制,如不适水土的花朵一样很快就枯萎了,被另一种更加契合东亚社会经济基础的威权政治所取代。”{2}(P70)事实表明,西方议会民主制在战后的东亚社会未能承载起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的职能,由此,东亚现代化的发展不得不求助于一种强势政权力量:通过政治精英的有效统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以克服、缓和急剧变革过程中引起的发展性危机,加强对分散的经济与政治资源的宏观控制,调整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并为中产阶级的发育、壮大,创造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