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制衡型宪政体制也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实,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是仅仅简单地把国家权力进行切割划分,即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相互平起平坐。有的国家突出了代议制功能,如英国的议会主权;有的国家强调司法独立,如美国的司法优位。中国实行制衡型宪政体制并不应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应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扬弃,即肯定基础上的否定。既然中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形式上的制度架构已然具备,将来所要做的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的改造。也就是,肯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议制的组织形式,肯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机制,肯定在国家宪政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相对于“一府两院”的优越地位。但否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的体制,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度的协作缺乏制约的模式,否定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单向监督关系。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转化为分权制衡原则。[20]完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方式,严格要求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改善党对国家机关实现体制外监督的状况。
当然,未来中国制衡型宪政体制需要进行精心设计,在创新机制中,设立相应的权力制约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权力制约程序既包括国家公权力的相互制约,也包括不同公权力行为的相互制约,还包括同一公权力行为不同过程、步骤间的相互制约。但显然这并不是现实的任务。因为,目前关键的问题是思想的解放、理念的转变。思想不解放、理念不转变,制度设计无论多少精妙,都是徒劳。也许,这一转变将是非常漫长的过程,但这一趋势不可逆转。
【作者简介】
王世涛,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注释】崔文华:《马克思否定“三权分立”的原则吗?》,天益网http://www.tecn.cn,2006-6-14。
、易中天:《帝国的终结》,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第8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页。
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页,转引自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1页。
斯·弗·鲍鲍托夫、德·伊·瓦西里耶夫:《法国模式的法治国家》,《法学译丛》1991年第1期。转引自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第一次把中国国体定性为三民主义。这无异于把一人一党的信念强加于一国,开创了利用
宪法实行“党治”的先河。引自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132页。
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回顾——教训与经验》,《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按照几何学,三点确定一个平面,三点是确定平面的最低要求,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三角能够稳定立体结构。三权制衡在制度设计上能更大限度地降低政治体制的运行成本。五点不是确定一个平面最经济的形式,五权
宪法比三权
宪法会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而且五个机构之间相互关系比较散乱,制衡的效果也令人质疑。其实,“五权
宪法”对中国的宪政实践的影响很小。即使在台湾,这一体制当下其实也已经名存实亡了。
宪法学者童之伟教授曾因为“议行合一”存在弊病,呼吁“议行合一不要再提”。但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渊源,又不能不提。
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泰国总理沙马因为在任期内在电视上从事商业活动被
宪法法院判为违宪而被解除总理职务。
如李蓉:《刑事诉讼分权制衡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黄庆畅:《姜明安接受人民日报采访谈“三权制约”与“便衣警察”》,《人民日报》2007年10月31日。
岳建国:《从“五合章”看“分权与制衡”》,红网2007年12月4日。
《三权分立制度真的不适合中国国情吗?——与黄启元先生商榷,http://liuaixinl101.bokee.com/5931682.html,2007-12-31(网上博客论文未标明姓名)。
有人认为民主集中不完全排斥分权制衡,民主集中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内容,分权制衡又量化了民主集中的实施。见阮友姣:《试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借鉴》,《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卷1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认为民主集中制与分权制衡之间完全排斥不能相容。前者是在民主名义下的集中,目标是统一;而后者是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平衡,初衷是分立。因此,凡是奉行分权制衡宪政体制的国家都反对民主集中;相反,凡主张民主集中的国家无一不否定分权制衡。
当然如果国家权力过于分散,国家也会通过一定的机制行整合,如美国作为第四部门的管制委员会,英国的行政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