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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合走向制衡

  

  其次,制衡型宪政体制也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实,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是仅仅简单地把国家权力进行切割划分,即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相互平起平坐。有的国家突出了代议制功能,如英国的议会主权;有的国家强调司法独立,如美国的司法优位。中国实行制衡型宪政体制并不应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应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扬弃,即肯定基础上的否定。既然中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形式上的制度架构已然具备,将来所要做的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的改造。也就是,肯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议制的组织形式,肯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机制,肯定在国家宪政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相对于“一府两院”的优越地位。但否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的体制,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度的协作缺乏制约的模式,否定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单向监督关系。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转化为分权制衡原则。[20]完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方式,严格要求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改善党对国家机关实现体制外监督的状况。


  

  当然,未来中国制衡型宪政体制需要进行精心设计,在创新机制中,设立相应的权力制约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权力制约程序既包括国家公权力的相互制约,也包括不同公权力行为的相互制约,还包括同一公权力行为不同过程、步骤间的相互制约。但显然这并不是现实的任务。因为,目前关键的问题是思想的解放、理念的转变。思想不解放、理念不转变,制度设计无论多少精妙,都是徒劳。也许,这一转变将是非常漫长的过程,但这一趋势不可逆转。


【作者简介】
王世涛,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注释】崔文华:《马克思否定“三权分立”的原则吗?》,天益网http://www.tecn.cn,2006-6-14。
易中天:《帝国的终结》,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第8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页。
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页,转引自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1页。
斯·弗·鲍鲍托夫、德·伊·瓦西里耶夫:《法国模式的法治国家》,《法学译丛》1991年第1期。转引自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第一次把中国国体定性为三民主义。这无异于把一人一党的信念强加于一国,开创了利用宪法实行“党治”的先河。引自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132页。
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回顾——教训与经验》,《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按照几何学,三点确定一个平面,三点是确定平面的最低要求,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三角能够稳定立体结构。三权制衡在制度设计上能更大限度地降低政治体制的运行成本。五点不是确定一个平面最经济的形式,五权宪法比三权宪法会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而且五个机构之间相互关系比较散乱,制衡的效果也令人质疑。其实,“五权宪法”对中国的宪政实践的影响很小。即使在台湾,这一体制当下其实也已经名存实亡了。
宪法学者童之伟教授曾因为“议行合一”存在弊病,呼吁“议行合一不要再提”。但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渊源,又不能不提。
陈贵民:《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泰国总理沙马因为在任期内在电视上从事商业活动被宪法法院判为违宪而被解除总理职务。
如李蓉:《刑事诉讼分权制衡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黄庆畅:《姜明安接受人民日报采访谈“三权制约”与“便衣警察”》,《人民日报》2007年10月31日。
岳建国:《从“五合章”看“分权与制衡”》,红网2007年12月4日。
《三权分立制度真的不适合中国国情吗?——与黄启元先生商榷,http://liuaixinl101.bokee.com/5931682.html,2007-12-31(网上博客论文未标明姓名)。
有人认为民主集中不完全排斥分权制衡,民主集中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内容,分权制衡又量化了民主集中的实施。见阮友姣:《试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西方分权制衡原则的借鉴》,《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卷1期。笔者对这一观点不能苟同,认为民主集中制与分权制衡之间完全排斥不能相容。前者是在民主名义下的集中,目标是统一;而后者是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平衡,初衷是分立。因此,凡是奉行分权制衡宪政体制的国家都反对民主集中;相反,凡主张民主集中的国家无一不否定分权制衡。
当然如果国家权力过于分散,国家也会通过一定的机制行整合,如美国作为第四部门的管制委员会,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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