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与我国现行法庭席位设置相比,证人席移至法庭审判区中间,这样,证人作证时,其面部表情和其他“肢体语言”能够更加清楚地被法官、检察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书记员、旁听人员看到,其声音能够更加清楚地被这些人员听到,从而更好地满足证人作证的技术要求。
【作者简介】
兰跃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注释】张中著:《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339页。此外,关于庭审设置的符号学意义,龙宗智教授也曾做过详细研究,参见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9页。
贺卫方:“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
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7页。
蔡碧玉:“检察制度法庭活动之检讨”,载台湾《刑事法杂志》1988年第3期。
卞建林、李菁菁:“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有的法庭将证人席和陪审团席设置在法官席前方右侧,与此对应的是,控辩双方律师席和被告人席就安排在法官席前方左侧。
美国学者戴维斯在《怎样识别形体语言》一书中说:“心理学家阿尔伯特—梅拉比安发明了这样一个公式:信息总量=7%的文字+38%的声音+55%的面部表情。”这要求作证者作证时,不仅要能被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律师等听清其声音,而且要能被他们看到其作证时的表情,才能准确地判断其作证陈述的可信性。这可以说是各国(地区)作证者作证席位设置的共同要求和法庭席位设置的共同做法之三。
林钰雄著:《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224页。
关于该理念的详细介绍,参见林钰雄著:《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弗洛伊德·菲尼、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卞建林、李菁菁:“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江民才、欧阳顺乐:“刑事审判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7年第3期。
被害人席的另一种设计方案是并列设计,即审判席前方右侧从左至右依次设置被害人席、诉讼代理入席、公诉人席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左侧从左至右依次设置被告人席和辩护人席,双方对向设置,且都位于法庭地面上,不垫高。该方案虽然也符合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要求,但是,在被害人作证陈述时,其诉讼代理人可能挡住公诉人的视线,更不能被旁听人员看到。此外,被害人在法庭上被迫直接面对被告人,也可能造成被害人“二次被害”。因而,笔者更倾向于借鉴法国重罪法庭的前后排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