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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其陪审团刑事法庭席位设置体现出明显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理念,即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武装、平等对抗,法官消极中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法官席位于法庭正前方的中间,并且也是整个法庭的位置最高处,这种设置有两重意义:一是体现法庭尊严,象征法官在法庭上的崇高地位;二是从上面可以居高临下,观察整个法庭内发生的各种情况,便于法官实施诉讼指挥。应该说,这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庭席位设置的共同做法之二。第二,证人席位置仅仅比法官席低,而高于其他席位,不仅要保证证人作证时的“肢体语言”能够被法官和陪审团清楚地观察,保证书记员做记录时能听清楚其证言的内容,而且要保证控辩双方当事人和旁听者能够看到证人和听清其证言。[7]第三,控辩双方当事人席位处于同一平面上,共同面对陪审团或面对法官,以体现双方平等地位。第四,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同桌坐在一起,并且总是与检察官并列,这便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进行私下沟通,被告人能够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从而与辩护律师共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第五,法庭没有设置专门的被害人席位,如果他作为证人出席庭审,就站在证人席上作证;否则,他只能坐在旁听席上旁听。


  

  (二)法国重罪法庭席位的设置


  

  法国重罪法庭布置大致是:法庭正面中间是3位职业法官席,职业法官席的左下首是5名参审员席,右下首依次是4名参审员席和检察官席÷这些席位都位于台上,位置较高。职业法官席前方台下左右两侧从前到后依次设有记录员席、被告人席及其律师席(被害人席及其律师席)和证人席,其中,两个律师席靠近法庭中间过道,对向设置。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重罪法庭席位的设置体现出明显的职权主义理念,即法官在庭审中占据主导地位,不是消极的仲裁者;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非一般当事人,控辩双方地位不完全对等。与美国陪审团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相比较,法国重罪法庭席位设置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检察官与法官平起平坐,他们的席位都设置在台上,高出记录员、被告人、被害人、律师及证人席位,这不仅象征着检察官在庭审中与法官的身份是一样的,都是司法官,而且,检察官和法官出庭时都穿红袍,以区别于辩护律师所穿的黑袍,表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地位是不同的,检察官不是普通的“公诉律师”,而是“共和国检察官”和“国家公诉人”。第二,明确地划分了被害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并设置有专门的被害人席和被害人律师席,及被告人席和辩护律师席,完全对向设置,直接体现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在法庭上诉讼利益的对抗性;而且,被害人席与其律师席、被告人席与其律师席都是前后排列布置,相互坐在一起,这样便于他们在庭审过程中随时进行沟通,无论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可以及时获得自己律师的法律帮助,既体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又象征着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武装;同时,立法者为了防止被害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而造成“二次被害”,又将双方席位都设置在各自律师席后面,适当垫高。第三,法庭中被害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都设有各自的记录员席和证人席,中央是“回答法官和检察官提问的位置”,以便证人回答法官和检察官提问时能够被所有人看到和听清。第四,法庭中参审员席位位于台上,分布在职业法官席位两边,与职业法官和检察官席位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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