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行政机关可依之法,不可谓不完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给政府行政权的运行编织了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此外,行政法制领域的改革与创新也可谓轰轰烈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改革逐步推进;行政听证、政府采购、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机制也相继设立。然而检视现有立法的实施情况与具体机制的运行实效,我们会遗憾地发现,行政实践中可依之法虽有,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情形却常存:价格听证,意味着必将涨价;政府采购,只采贵的,不采廉的;信息公开,保密成常态,公开成例外……更为甚者,行政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为明显。行政部门已经从以前的无法可依、依权便宜行事的“初级阶段”过渡到牢牢掌控立法主导权,将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写入立法之中的“高级阶段”。行政权以合法的名义运行,损害的却恰恰是公共利益与公众的个人权益。换言之,这种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绑架之下的行政立法,实非“良法”。如此这般,好的制度难以确立、确立了的制度又得不到真正的落实,法律的权威与制度的公信荡然无存,公众视立法与制度构建为一种超级“忽悠”。这种关注行政法制构建,却忽视法律与制度的运行实效;只求有“治法”,不求有“治人”;甚至只求有法,不求有“治法”的行政法制建设路径实乃形式主义法治的现实写照,将无益于依法行政的推进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至于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受传统行政法观念的禁锢,将行政法学的任务定位为“阐述行政法各具体概念的体系”,通过对行政法“整体内容的系统研究”,“总结形成其特有的法律观念”。[2]学者关注行政法理论的探讨、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基本范畴的辨正等。这可视为一种“形式主义的纯粹行政法学”。其次,我国学者似乎都带有一种“立法者情结”,大多数行政法学者的角色更像“影子立法者”,他们更多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带着“应当立什么样的法”、“建构什么样的法制”这一问题去开展研究[3]基于此,其研究多侧重于国外立法例与具体制度的介绍、借鉴,并据此提出我国行政法制建构与完善的立法建议。这是一种以立法与制度构建为导向的行政法学研究。再次,是一种建立在对已有行政法规范的解读、阐释之上的规范主义的注释法学。如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解读与阐释。无论哪种研究形态,实质上都是一种应然的、静态的行政法学研究范式,关注应然的理论创设或应然的法制建构。这种研究实质上是学者静态行政法的注释、学者个人观点与学说的展现,实为学者主观认识中对法的应然状态的判断,是一种书斋中的“学术法”与“个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