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一种观点认为广义上的紧急状态法包括战争状态法。考虑到我国宪法中区分使用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而且战争状态涉及国与国的关系,紧急状态为国内关系,因此,将紧急状态与战争状态区分开来应当更为合理一些。紧急状态通常由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引起,但理论上任何突发事件都可能引发紧急状态,因为如果一般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也有可能使社会进入紧急状态。涉及紧急状态的立法有宪法条款、《戒严法》、《专利法》等。
其三,关于一般性突发事件的立法,有的也将之概括为灾害事件法。目前绝大多数立法都属于此类立法,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紧急状态领域尚缺乏统一立法将之制度化。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但对于紧急状态之下的相应制度没有规定。当然,这些具体制度不可能在宪法中具体规定,需要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将之制度化。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尚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不适用于紧急状态。而《戒严法》所规定的戒严是针对较为严重的骚乱事件所采取的一种极其严厉的应急措施,它的运用对社会和民众心理有着极强的心理影响,并不适合于所有紧急状态情形。
第四,在一般性突发事件领域已经建立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基本法、大量应对特定种类突发事件的分散单行立法与之并存的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既有规定基本原则和制度的龙头法,也有一事一规定的单项法,较好地实现了应急管理法治统一与具体领域特别应对相结合。
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结束了我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无基本法的历史,是我国应急法律制度走向法制统一的标志。作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国家层面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首次系统、全面地规范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确立了应对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建构了一系列基本制度,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全面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