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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

  

  行政法规层面分布的专门性立法数量最多,包括《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以及针对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面临的艰巨而又复杂的灾后重建工作所制定的区域性立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数量最为庞大,规章的数量相对较少。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立法多数是实施性立法。


  

  此外,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以《意见》、《通知》等形式下发了大量内部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设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加强突发灾害应急救助联动工作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等。


  

  在立法之外,还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总体预案到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将立法规定具体化,但不少应急预案存在照抄照搬立法条款的现象,未真正实现应急预案的功能。


  

  第二,我国的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由战争状态立法、紧急状态立法和一般性突发事件立法三部分构成。[1]不同国家立法对突发事件的范围的界定并不一致,突发事件、紧急状态、危机管理等概念被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如英国的《突发事件应急法》作为英国危机管理的基本法,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该法根据结果对危机下定义,与引发危机的原因没有关系。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公共卫生事件,抑或是战争或武装冲突,乃至恐怖主义,只要可能造成危机,就适用《突发事件应急法》。[2]我国的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构建思路则是区分战争状态、紧急状态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立法,作为突发事件应对的龙头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不适用于紧急状态。


  

  其一,关于战争状态的立法。战争状态是国与国之间关系,战争的应对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战争状态的决定和宣布、国民的动员、经济在战时的运行等都需要由法律进行规定,使不确定事件的应对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与战争状态相关的立法包括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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