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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五、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权利的几点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赋予了第三人较多的诉讼权利,但并没有区分第三人的类型,并根据不同的类型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立法的缺憾。根据前文分析,那些站在被告一方、与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利害攸关的第三人,是否享有主张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主张原告起诉不合法的权利,对他们非常重要。尤其在我国目前行政机关普遍不愿当被告,当了被告后不少行政机关又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的大背景下,这些权利就显得更为重要。如何从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明确此类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对目前司法的建议


  

  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完善以前,法官应当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行政秩序:


  

  1.对《若干解释》的第24条进行宽泛解释,将第三人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原告起诉不合法的主张纳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范畴。


  

  2.协调好《若干解释》第24条和第26条的关系。在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提出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原告起诉不合法的主张能够成立,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样既支持了第三人的主张,又避免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尴尬。同时,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应诉。


  

  (二)对未来立法的建议


  

  1.强化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权力,并规定强制诉讼当事人到庭的措施。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采用的是弱职权主义模式,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抗衡行政机关的力量还很弱的情况,有必要强化职权主义模式,要明确规定:在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第三人)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事实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借鉴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5条:“法院得命诉讼当事人到庭,对不到庭者,得比照未于讯问期日到庭之证人,为科处罚援之告戒。就可归责之未到庭者,法院以裁定确定所告戒之罚援。罚援之告戒及确定,得重复为之”,[10]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对拒不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可以科处罚款。对住罚款仍不到庭、且情节严重者,还可设立“藐视法庭罪”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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