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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名设置研究

  

  (二)构成要件的确定


  

  海盗罪和海上武装劫掠罪的要件问题主要涉及到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体要件


  

  海盗罪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作了这样的规定,此为大多数国家立法通例。《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公司可作为海盗罪主体,或有其特定背景或考量,我国似无效法的理由。


  

  须注意的是,国际法的海盗罪主体与领海实施的海上武装劫掠罪的主体应当有所区别。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法上(即公海上)的海盗罪主体“必须是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乘客”,而且这里的“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乘客”一般是指被害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或乘客。此外,已发生叛变并实际控制了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意图或实际利用该船舶、军用飞机、政府船舶从事海盗行为的,可以成为海盗罪的主体。在实施上述行为并产生海盗意图后,上述船舶已经不能视为军舰或政府船舶,而应视为私人船舶。


  

  但是,对在一国领海实施海上武装劫掠犯罪的主体,没有必要限定为“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乘客”。事实上有许多海上武装劫掠犯罪,就是被害船舶在港口抛锚时,犯罪分子从岸上跃上船舶而发生的。这种场合下的武装劫掠主体,不一定是“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乘客”。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多数国家和地区如阿根廷、俄罗斯等国刑法未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主体资格进行限定。然而,在同一船舶上实施的个人抢劫或伤害、杀人等,本文认为与普通的刑事犯罪如抢劫、杀人等无异,不宜作为海盗犯罪来处理。


  

  综上,对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应当将主体限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范围;对于在领水发生的海上武装劫掠,尽管可以不受公约的限制,但也不能是同一船舶上的船员或乘客间发生的行为。


  

  2.主观要件


  

  海盗罪主观上为故意,须为私人目的,这是国际社会和学界的主流意见。尽管我国有学者主张出于政治或社会目的也可成立海盗罪,{9}但这与海盗本性不符。若行为人出于政治目的劫持船舶,应成立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只有在出于私人目的劫持船舶(如为获取赎金)之时,才成立海盗罪。


  

  这里的私人目的不一定是基于财产上的目的或不法占有的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基于私人目的对船舶、船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都是海盗罪。换言之,在公海上对另一艘船舶的人进行杀害或伤害的行为,即便不是出于财产的目的,而是报复或其他私人目的,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也有成立海盗罪的余地。这一点可为我国未来刑事立法参考。


  

  3.客观要件


  

  对于客观要件的规定,一方面要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要考虑海盗犯罪的实际情况。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对海盗行为的外延予以适当拓展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也可为我国所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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