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名设置研究
童伟华
【摘要】海盗是公认的国际犯罪,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所规定,且国内法对海盗罪的认定范围一般比国际法更广。学说上多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就具体罪名而言既包括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也包括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罪,前者适用于公海上的行为,后者适用于领海上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稍有不同。由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适用普遍管辖而国内法上的海上武装劫掠不适用该原则,设立海盗罪时应对两者分别规定不同的罪状。
【关键词】海盗;海上武装劫掠;罪名;罪状
【全文】
近年来曾沉寂一时的海盗重出江湖,再度猖獗于海上,他们杀人越货、劫掠船只和人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我国国民和船只也多次遭劫,饱受海盗之难,尤可畏的是海盗犯罪对我国的危害远未解除。如何预防和惩罚海盗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学界甚至民间关注的焦点。在刑法中设立海盗罪名,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职是之故,本文拟对国外海盗罪名的设立作一考察,并对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理由,以及如何规定海盗罪的罪名、罪状予以探讨,供学界先进及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一、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海盗罪的设置
关于海盗罪的立法,受到较多关注的可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下列行为构成海盗行为:(1)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a)在公海上对另一艘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艘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b)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飞机、船舶、人或财物。(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3)教唆或故意便利(1)项或(2)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打击海盗犯罪是每个国家的义务。一些国家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了海盗罪,有的国家则未在国内法中规定该罪名。几乎所有的在国内法上明文规定海盗罪的国家,不但将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规定照单全收,而且多有拓展。如此一来,国内法上的海盗罪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就不尽一致。基于此,本文拟对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海盗罪的设立情况予以评述,总结概括其共同特点,以便于我国立法时有所借鉴和助益。
(一)立法规定概述
1.美国刑法中的海盗罪
《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81章用11个条文规定海盗罪,主要内容如下:(1)在公海上实施国际公法规定的海盗罪,在美国被发现的,判处终身监禁;(2)美国公司在公海上以外国势力名义实施的谋杀、抢劫或任何敌视美国或美国公民的行为,即为海盗,判处终身监禁;(3)外国公民在海上对美国发动战争或攻击美国的交通工具,违反美国与该公民所在国订立的条约,该条约宣告该类行为为海盗行为,则该人为海盗,判处终身监禁;(4)收受海盗财物,如无合法理由,并具明知形态,判处十年以下监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