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文化(organizational culture)。这是一个较难把握然而却在近若干年以来的组织理论及组织研究中成为关注焦点的重要因素。本文中此概念主要指特定基层法院内部与传统或沿袭成习的做法等相联系的“氛围”或“气氛”,包括领导者或管理层与组织的一般成员之间沟通的状况、对某些程序运作方式达到共识的程度等等。组织文化能够发挥使已经形成的程序运作保持恒定的作用,但对于程序某种必要的改变则可能会构成障碍。
对于上述组织因素与程序运作的相互作用及这种互动给制度变迁带来的影响,以下根据调查取得的事例加以例示性的描述。
【作者简介】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所使用的“治理”(Governance)及“治理结构”一词,指的是自199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开始广泛运用来描述公共权力与社会的关系、或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及个人之间互动的过程和网络的一种已赋予了新义的概念。关于这个概念及其与法治的关联等相关问题的介绍讨论,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在这一概念被列举的种种特征中,本文特别注重的地方在于,“治理”的概念不仅意味着管理活动或规则的体系,也高度地关注由认知框架规定的权力日常运作及技术;“治理”的结构不仅指有正式制度基础的公共权力自上而下的管理控制过程,更包括和强调了影响非正式制度安排形成与变迁的互动网络。
到目前为止,已经对分布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西部贫困地区和中部地区以及南方与北方的八个中级法院实施了调查,从一千份个卷宗样本中获得了较为系统的数据。作为这项调研的前期成果,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6期。
在社会学理论系谱中,这也是一个结构性与状况性的关系问题。例如可参见George Gonos,SituationVersus Frame :The Interactionist and Structuralist Analysis of Everyday Lif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 42,pp. 854—867。
如在最近常被引用的一本制度经济学教科书中,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作者在脚注里进一步指出,除了将“制度”概念笼统地与行为规则性联系起来,已不可能给出普适的定义来了,而且这就是为当代制度经济学家所公认的定义。参见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1—22页。
关于“制度”内容的这种理解,主要来自于一本对西方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术领域围绕“制度”的研究进行了综述概观(survey)的专著。作者Scott教授把制度定义为一个由“规则的”(normative)、“控制的”(regulative)和“认知的”(cognitive)这三根“支柱”(pillars)所支撑起来的概念。参见W. Richard Scott,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Sage Publications,1995,pp. 33—35。
Scott教授指出,1970年代以来兴起的所谓“新制度理论”(neo-institutional theory)特别重视和强调制度中“认知的”这一侧面(尤其是在社会学领域)。W. Richard Scott,supra note 4,pp. 29—31。
这种关系在吉登斯的社会理论中称为“结构的二重性”,体现这一性质的作用过程及机制则被称为“结构的结构化”。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Action,Structure and Contradiction in Social Analysis,Macmillan Education LTD. 1979,pp. 69—73。
关于“话语”概念的学术系谱,可参见Tim Dant,Knowledge,Ideology&Discourse:ASociological Perspective,Routledge,1991,pp. 99—119,以及D.马克多尼尔著《“话语”的理论》(里麻静夫译,东京∶新曜社,1990年)第102页。
“实践”的这种含意主要来自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并与他提出的“habitus”(惯习或惯习的形态)这一概念紧密相关。Pierre Bourdieu,Outline of a Theory of Practice(translated by Richard N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关于“habitus”,还可参见P. Bourdieu,The Logic of Practice(translated by Richard Nic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 52—65。后者是布迪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笔者主要利用了今村仁司等人翻译,分为上下两卷的日译本《实践感觉》1、2 (东京∶米矢兹书房,1988、1990年)。
布迪厄有时称这种感觉为“sense of game”。参见《实践感觉》1,第129—132页。在吉登斯那里,这一概念与“话语的意识”和“无意识”区别开来,表达为“实践的意识”(practical consciousness)。Giddens,supra note 7,pp. 24,56—58。
在有的学者那里,实践对结构的这种作用有时被理解为一种“抵抗”(manoeuvre),即个人对体制既遵从又“软抗硬磨”式的操作或利用。Michel de Certeau,The Practice of Everyday Life(translated by Steven Rendall,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pp. 29—42。
作为适合把握和描述制度变迁的一般分析框架,一种被称为“博弈均衡论”的制度观很有参考价值。从这种观点出发,制度变迁大体上可以被理解为制度内的主体之间类似于“博弈”的相互作用而引发制度从均衡向不均衡以及从不均衡再向均衡的演化过程。由于笔者缺乏熟练运用博弈论的理论素养,故不拟正面展开这方面的分析。但以下的讨论确实想把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或者法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作为制度变迁的背景。关于“博弈均衡论”的制度观以及在比较制度分析上的适用,参见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5—11页。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此书作者自己把制度概念表述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而“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 representation)”或“信息浓缩(compressed information)”。参见同著第11—12页。相信此观点与我们对制度中“认知框架”这一侧面的强调是一致的。
组织研究与组织理论长期以来在经济学(尤其是经营学)和社会学中都是一个范围极广的学术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存在着无数的文献。以下仅列举两本有一定概括性或代表性的著作以供参考。David Silverman,The Theory of Organizations∶A Sociological Framework,New York:Basic Books,1971;以及川端久夫编著《组织理论在当代的主张》(东京∶中央经济社,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