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近十多年以来,相当一部分法院已表现出区别于同一地域内的其他单位而彼此相似或接近的趋向,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在人事安排与资源转移等方面也逐渐有了更多更紧密的联系,围绕法律职业的同质性正在形成更为广泛的共识。当然,不同的法院在组织及意识层面上的这种演化也是相当不平衡的。而对此演化过程起到了重大作用的一个因素,就是由审判方式改革而体现出来的程序。
从以上的观察可以看出,尽管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基层法院这种特定组织中日常的程序运作,但在这个较为微观的层次上,要深入考察组织和程序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能还需要某种更具包容性或带有整体性的制度模型作为分析框架。关于制度与程序、组织的关系,容易出现两种方向相反的理解[3]。一种是倾向于把特定组织中的程序运作视为制度一般性的具体表现,而忽略其个性乃至对制度的离反;另一种则可能强调不同组织背景下程序运作的千差万别,对这种现象与制度整体的联系却关注不够。我们的任务是构成某种能够整合上述两个方向的模型。下面先考虑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中,通过什么样的理论框架可以更准确全面地把握作为制度的程序。
关于什么是“制度”,一个可能具有最大公约数含意的定义就是指一套或一组规则、或者规则的体系[4]。不过这又是一个过于简略而需要很多解释的定义。程序在制度上首先体现为诉讼法规中成文的规则,但就我们的具体分析对象来说,还必须把程序运作中一般通行的行为样式也加进去。于是作为制度的程序就包含了“正式”与“非正式”这两方面。进一步考虑由规则及行为样式体现出来的制度,其中有两种要素值得特别强调,一种是制度所立足或依傍的“认知框架”(cognitive frames),另一种则是维系制度的控制及互动过程或机制[5]。作为一般规则的程序在一个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中得到遵循或体现,需要在与程序有关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控制的(regulative)相互作用,因此控制互动的过程或机制就成为使程序上升为制度的一项必要条件。但这里更想强调的却是制度的“认知框架”。这一概念可以包含制度拥有的理念、所指向的价值体系以及因传统或习惯而凝结于制度之中的知识、技术和观察角度等认识性的内容。制度不仅必须建立在一定理念之上并包含着内在的价值指向,在长期的程序运作中累积起来的知识、技术或习惯做法等同样构成制度的重要内容。承载着制度运行的不同主体通过明示的训练或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以“视为理所当然”(taken for granted)等方式逐渐拥有大致共通的认知框架,这一点在制度分析的最新学术潮流看来,对于制度的形成及理解制度而言尤为关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