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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的制度化协调

  

  笔者认为,区域政府的合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松散式的合作方式;一种是紧密式的合作方式。前者没有独立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后者则有独立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就是作为委托人的选民推选出来管理公共事务的受托者。为了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政府不仅享有权利,而且拥有权力。[10]区域政府不同于传统地方政府的特点有:


  

  (一)区域政府属于治理性政府


  

  地方行政政府属于政治政府或统治政府,英文表述为“government”(管理);区域政府则是治理性政府,“governance(治理)一词表达着不同的决策模式。地方行政政府government指由正式权力机构作决策,并由拥有领导和控制力的权威部门执行。Governance则界定为在无等级的、网络状的结构中通过协商与合作来制定和实施政策法规,其中的人员不仅包括公共部门代表,还包括来自协会和其他私人机构(如1997年罗德斯)的参与者。其主要任务是完成这种涉及区域发展理念厘定和区域联合项目管理的区域治理模式。区域治理(governance)是由不同单位组成,构成一个跨组织领域,而不是一个单一的组织。[11]


  

  刘海波教授把区域政府称为市政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他说:所谓市政政府,是根据政府的性质进行分类而得到的概念,市政政府作为政府的一个类别,不同于拥有统治权能的政治政府或统治政府。后者合乎我们中国人对政府的一般性定义,但前者,其功能是治理性、市政性的,而不是统治性、政治性的。市政政府的事务必定限于一定的区域,而且只有特定的人群才从办理这些事务中受益,这些事务是诸如防火、收集垃圾、提供自来水、修下水道、图书馆、警察、办义务教育之类。市政政府和统治政府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人类的组织进行仔细分类,我们可知,市政政府的性质介于第三部门和统治政府之间(在联邦制国家则介于第三部门和成员邦政府之间)。[12]


  

  (二)区域政府设立方式简便


  

  区域政府的产生基本有两种方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一般是因上级政府的授权而设立(如法国政府在1972年确立22个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即大区政府。各大区设大区长,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工作,负责贯彻国家的经济发展[13]);自下而上则是由数个地方政府自己联合而创立(如英国地方政府将地方固有的权力让与区域政府)。区域政府无论如何产生,都是提供一项或有限几项特定功能,拥有充分的行政和财政自主的单独的政府单位。


  

  区域政府的设立方式比较便利,从地方行政政府的立法机构取得一纸特许状或由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法案即可设立。它是因事制宜、因地便利而建立起来的,合乎地方人民的实际需要。因此,其规模、形式差别很大,如美国的市政府,大的有几千名雇员,管理数百万人口,小的有两三名雇员,为几十人的社区提供服务。[14]


  

  (三)区域政府功能的单一性或有限性


  

  区域政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地方政府的另一特点是单功能或有限功能。美国的特别区政府在美国的政府和行政管理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各自承担着环保、教育、交通、警务、水务等任务。大多数特别区政府是为单一的服务职能—从公园管理到废物处置,从机场营运到蚊虫控制—而建立的。[15]特别区经常跨越县和自治市的界限甚至穿越州界,例如纽约和新泽西州港务局就属于为州际地区服务这种情况。[16]


  

  (四)区域政府权力来源的特殊性


  

  区域政府是由利益相关的地方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共同让渡一部分管理和决策权力而集中行使跨区域的单项事务的经济管理权的。其职责功能仅限于授权范围内解决跨行政区界性质的区域公共问题。


  

  (五)区域政府强调横向合作与联系


  

  前面说过,区域政府的合作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松散式的合作方式;一种是紧密式的合作方式。前者没有独立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后者相反,有独立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从近些年我国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往往倾向于加强横向的合作与联系,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现阶段的合作基本上还处于一种非制度性的阶段,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为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一个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尤为必要。具体来说,该机构的设立应体现以下几点:第一,该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可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和做法。比如,美国的区域开发委员会及区域规划协会、德国的区域联合体、加拿大的大都市,赋予该组织相应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财政权等。第二,具有常设性质的功能性机构,有一定的管理职能。第三,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必须由各地方政府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机构内设立理事会作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成员由各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兼任,共同协商决定区域政府有关职责范围的重大战略问题,理事会做出的决策对区域内各政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六)区域政府收入来源的多样性


  

  区域政府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可以由组织成员(尤其是政府)交纳的“会费”和中央的专项经费组成。在美国,43%的特别区有权课征财产税(例如提供图书馆、医院、保健、高速路、机场、防火、自然资源、公园和休闲、公墓以及多功能特别区);接近25%的特别区可以对服务进行收费(如排放污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水供应等);略微多于30%的特别区依靠拨款、共享税收、租金和来自其他政府的补偿(如教育、水土保持、房屋和社区发展区);其他特别区收入依赖于特别资产或另外的税。有些最大的特别区没有税收权,如纽约和新泽西港务局、芝加哥交通局。有些特别区不止一种收入来源。[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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