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为有效履行侦查监督职责,200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批捕部门变更为“侦查监督”部门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批捕部门陆续进行了从批捕到“侦查监督”的名称变更。这样的改革,目的是使机构名称更好地体现其所担负的职责,而并非单纯的名称变更。随后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更名后的侦查监督部门有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是指: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八大任务是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其中第七项即为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可以说,“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9]
网上追逃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属于刑事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那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就是在履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与方式
对网上追逃这种新型侦查措施而言,必须选择适当的监督手段和方式,否则监督的效果将难以保证。
(一)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采取的监督手段主要有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10]由于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活动,而抗诉的监督手段只适用于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因此,网上追逃检察监督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纠正违法。纠正违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事执行机关的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后,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要求其予以纠正的法律监督手段。
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指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