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但有关司法解释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已经对此作了规定,并且在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也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它们只能适用于由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国家付费的刑事诉讼是没有约束力的。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7)417号)第八条规定:“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待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规定,证人和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在司法实践方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制定了《关键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办法》,对该院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七类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发放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从办案经费中抽取,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误工费,数额按照本市城区、郊区居民以及外省、市群众分为三档。其中,误工费以半日为单位计算,费用标准依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如果出庭时间超过当日13时的,按一日计算。食宿费参照公务员出差标准(每天200元,每餐20元),交通费基本依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补偿,城区居民最高10元,郊区30元,外省、市证人以硬座或硬卧火车票价格为补偿标准。在补偿对象方面,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外,被害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等七类证人都被纳入“关键证人”行列,可以享受补偿金,但警察等公职人员出庭作证不予补偿。笔者认为,该补偿办法不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适用对象包括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所有作证主体,而且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便于司法实践执行。据新民网报道,该院2009年12月11日开始为一诈骗案出庭作证的被害人发放了100元经济补偿金,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