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基本程序规则的漠视造成的潜在危害性严重。笔者注意到“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有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无通晓手语的人员参加”、“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未能个别进行”等均为程序性规则,被调查者将其列入危害性较高的违法讯问行为表明侦查人员对于程序性规则的认同度有一定的提升。虽然这些规则较为偏向于程序性或者技术性,但是对这些规则的漠视仍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以侦查讯问人数为例,通常而言,对于讯问侦查人员人数的问题都属于常规性的程序化问题,除了正当性的要求外,也隐含着相互监督的意思。实践中,由于人手短缺或者是其他原因,不能按照程序的要求去做,最直接的是违反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并且使得侦查机关内部讯问程序中本来就已经相当微弱的内部监督环节变得可有可无,似有似无。其实,单就该种情形而言,其主要是技术上的违法,但是由于讯问行为是侦查程序中最为普通和日常性的诉讼行为,对于日常程序性规则的漠视暴露出来的是程序虚无主义的本质,以及随意扭曲程序、对程序根据个人以及部门工作需要进行“改造”的非法治化倾向。因此,“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等违反程序性规则导致违法的潜在危害性要远胜于其表面性的危害性。
第五,半数常见违法侦查讯问行为同时危害程度亦较大。调查显示,实践中常见的违法侦查讯问行为有:有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讯问笔录中写错被讯问人姓名;传唤或拘传时间超过12小时;讯问笔录未能请被讯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所居住市县范围外讯问;讯问中有诱供行为;讯问中有骗供行为;讯问羁押的人在看守所或办公场所以外地方进行;未能告知如实陈述义务;讯问时侦查人员少于2人。其中有半数被调查者排在危害性较大的5个等级中,同时亦为危害性较大违法讯问行为的50%。这说明侦查讯问中的违法行为频发性与危害性具有一定的伴生性。某些违法讯问行为仅就单个而言,其危害性可能不一定很大,但是由于其发生的频度高,已经成为实践工作人员的一种“难改的积习”,从而导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结果。
三、危害性较大的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程序性处置调查
被调查者对于他们认为的侦查讯问中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的处置方法选择及使用频率见表2:
表2侦查程序中危害性较大的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处置方法使用频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