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公司虽然注销,只要其仍有未了结事务,公司仍应继续存续,这是我国在公司本质问题上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的应有结论,在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期间,可由法院指定清算人参加诉讼或进行其他有关清算事务。由于笔者能力所限,对这一问题的论证,疏漏甚至谬误也在所难免,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也许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之所以选择这一似乎在国内鲜有争论的专题作此研究,是希望以此引起对此类似乎已广为接受的观念仔细推敲与争辩。笔者以为,正是在不断的争辩中法学方可得以进步,笔者所期望的,正是这样的争辩。
【作者简介】
沈晖(1972—),男,江苏南京人,博士研究生,从事
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注释】蒋大兴.
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4。
孔祥俊.
公司法要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18。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1-143。
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69-170。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3。
江平.新编
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95。
罗伯特·W·汉密尔顿.
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65。
左羽.特拉华州普通
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2。
蔡文海.加拿大重要商业
公司法和
证券法.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9: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