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对国家主义的认同,从积极的经验方面看,是鉴于国家主义在德国、日本已经取得的实践效应;从消极的教训方面看,则是鉴于“中国无国”的政治困境,这是清末思想界的一个普遍的焦虑。
早在1887年写成的《日本国志》一书中,黄遵宪就认识到:“考地球各国,若英吉利、若法兰西,皆有全国总名,独中国无之,……近世对外人称每曰中华,东西人颇讥弹之,谓环球万国各自居中,且华我夷人,不无自尊卑人之意。”[27]在这里,黄遵宪虽然主要强调了中国没有国名,或“中华”不是我们的国名,然而,“中国无国”的困境已经摆到了思想界的面前。1900年,梁启超对这样的“无国”困境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他说:“夫国也者,何物也?有土地,有人民,以居于其土地之人民,而治其所居之土地之事,自制法律而自守之;有主权,有服从,人人皆主权者,人人皆服从者。夫如是,斯谓之完全成立之国。……且我中国昔畴,岂尝有国家哉?不过有朝廷耳。”[28]在梁启超看来,当时的中国只有朝廷意义上的国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对于这种朝廷意义上的国家,或者把“朝廷”与“国家”相等同的观念,顾炎武的一段话颇具代表性,他说:“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29]按照顾炎武的逻辑,既然“亡国”就是“亡朝廷”(改姓易号),那么,朝廷就等同于国家。对于这样的固有观念,梁漱溟后来总结道:“像今天我们常说的‘国家’、‘社会’等等,原非传统观念中所有,而是海通以后新输入的观念。旧用‘国家’两字,并不代表今天这涵义,大致是指朝廷或皇室而说。”[30]
这种只有一氏一姓之朝廷、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无国”困境,可谓梁启超的一个隐忧。因此,在1903年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中,梁启超提出:“中国号称有国,而国之形体不具,则与无国同,爱国之士,悁悁然忧之。其研究学说也,实欲乞灵前哲,而求所以立国之道也。”可见,梁启超所理解的“立国”,不仅仅是让国家强盛,不仅仅是建立一个政权(朝廷的替代物),而且还包含了让现代民族国家“从无到有”地建构出来的意思。
所以,在清帝退位后不久,梁启超就提出:“我国虽曰五千年古国乎,然畴昔憔憔悴于专制政体之下,国家重要机关,一切未备,……以严格的国家学衡之,虽谓我国自始未成国可耳。……惟以此故,而知人人渴望完全国家之出现,渴望新国家之组织,若大旱之待云霓。”[31]然而,要建设一个“完全国家”,要让“国家之组织”健全起来,就必须建立一个单一制国家。为此,梁启超在自己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第一条就规定:“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梁启超还特别说明:“共和上加统一两字者,示别于联邦制也。”[32]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来自异域的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终于变成了梁启超笔下的单一制宪法条款。
国家主义虽然在相当程度上塑造了梁启超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但国家主义并不是驱使梁启超转向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唯一的思想渊源。在来自异域的国家主义之外,来自本土的法家思想,也是梁启超认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思想渊源。
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梁启超堪称“新法家”的代表人物。[33]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也许只有法家学派能够较好地满足梁启超的思想期待,正如他自己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所言:“当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之对峙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人治主义,曰礼治主义,曰势治主义。而四者皆不足以救时弊,于是法治主义应运而兴焉。”法家的法治主义好在哪里?回答是:“救世”。因为“救世一语,可谓当时法治家唯一之精神”,因此,“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34]在“管子传”一文中,梁启超还为法家的法治主义赋予了普世价值:“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