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言论出版自由方面
我们认为语言、思想、意见和纯文字的东西,都不应该由刑法来禁止。“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数场合,它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表达意思的。常常相同的一些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语言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含混不清的了。”{21}对语言不予刑事处罚,不仅在于语言含义的模糊性,还在于人们无法判断思想和意见的真理性。“法律只能惩罚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表现在确凿的事实上。但法律不能处罚意见、思想,因为同一种意见和思想究竟是真理还是谬误,在不同场合和不同人眼里会有断然不同的评价。”{22}陈兴良教授同时认为,“不仅言论不能成为罪体,同样,文字也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因为文字也主要是一种表述思想的工具”{23}。
(三)平等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主要含义就是同样的情况获得同样的待遇。平等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都有所体现,我们这里无法兼顾这么多内容,现仅探讨刑罚设置的平等与均衡问题。
我们知道,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刑罚是死刑,死刑在威慑犯罪的同时也会造成不平等。比如,故意杀了一个人的罪犯和故意杀了一百个人的罪犯只能获得同样的刑罚—死刑。因此,这种没有差别对待犯罪人的方式,可能会促使罪该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疯狂地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贝卡里亚对此做过精彩的描述:“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犯罪了。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的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24}正是因为死刑是一种极刑,达到了刑罚严厉程度的顶点,人们无法再对死刑进行详细的区别,造成死刑不能区别对待罪犯,因此,废除死刑或者削减死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为了使刑罚的设置更加有区分度和均衡,刑罚就应拉开一定的梯度。在废除死刑的同时,必须对无期徒刑进行详细分类,比如在假释期限上,在减刑条件上,在执行监禁刑的相关待遇上,惩罚的力度要层层递进,以便让犯罪人和群众感觉到刑罚的公平与均衡。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25}。因此完全可以这样说,刑罚的公平性体现在它的区分度,而不在于它的严厉性。以死刑的取消为例,中国民众倾向保留死刑,并不是他们认为只有死刑才足以表达正义,而是认为取消死刑后的替代措施—无期徒刑不足以表达正义。因为中国目前的无期徒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判处“罪该致死”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就有轻纵犯罪之嫌。正是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废除死刑的同时,只要细化无期徒刑的设置,使之形成一个轻重有别的刑罚梯度,将无期徒刑不得假释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是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平等欲的满足有利于促进刑罚的轻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