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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性关怀与刑罚轻缓化

  

  三、规章制度应该最大限度满足人性而不是压制人性


  

  (一)顺应人性的制度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


  

  矛盾是无时无刻不在的,没有矛盾的社会是虚幻的,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矛盾,而不是逃避矛盾,更不应该人为制造矛盾。尽管人性得不到满足是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将人性扼杀在摇篮中。假如我们遏制了所有人性要素,那么人也就不能称之为人。正是因为人性本身无善恶,所以我们在面对人性得不到满足这一矛盾时,应该尽量满足人性,而不是压制人性。反观我们的刑罚,不是为人性的宣泄寻找出口,而是极力抑制并设立了一堵更高的墙,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也在制造犯罪。“法律向人宣布:‘你要是犯罪,你就得完蛋。’而它却使人处于非犯罪不可的境地。”{14}因此,国家的规章制度应该尊重人性,顺应人性,使法律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止患于已然,使得人们不是不敢犯罪而是没有必要去犯罪。


  

  压制人性的法律将会引起更多的不法,压制人性的刑法将会引起更多的犯罪,顺应人性的刑法终将会使刑罚消亡。因为人性得到最大满足的时刻,将是刑罚自己消亡的时刻。鉴于此,国家的各项制度应该提早为人性的宣泄找到一个合理的出口,这样做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比如,成熟的民主制度将更好地满足人类的权力欲和平等欲,当这种人性得到更好满足的时候,阶级方面的犯罪、政治方面的犯罪将会减少甚至消失;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分配的公平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财富欲、平等欲,当人们的财富欲、平等欲得到很好满足的时候,经济犯罪和生态犯罪将大大减少;经济全球化消灭疆土界限,逐渐消灭国家主权和军事存在,那么走私类犯罪、国家间犯罪、军事犯罪等跨疆域犯罪将不复存在。因此,从理论上说,人性得到满足的程度越大,犯罪率将越低。


  

  (二)人们对刑罚的敏感度与人性满足的程度成正比


  

  同样的一种刑罚,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感受是不同的。“人的想象,自然而然适合于所在国的习俗;八天监禁,或轻微罚款,对于一个生长在温和国家的欧洲人,其刺激的程度,不下于割去一条手臂对于一个亚洲人的威吓……一个法国人受了某种惩罚,声名扫地,懊丧欲绝;同样的惩罚,施之于土耳其,恐怕连一刻钟的睡眠都不会使他失去。”{15}也就是说,在温和、崇尚自由的国家里,自由是多么的重要,监禁八天堪比失掉一条手臂,但是在一个把犯罪人不当人看的社会中,失掉一个手臂也算不得什么!“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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