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人性本身是没有善恶之分的,所有人性在道义上都应该得到满足而不是被压抑,国家和社会需要甄别的仅仅是满足人性的手段。
二、人性得不到满足是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
人类实施犯罪行为,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其中有的是个人的心理、生理原因,有的是社会原因,还有的是环境原因,有时是一种原因起作用,也有时是多种原因起作用。但是,无论哪种原因,我们认为都可以归结为一个终极的原因,即人性得不到满足[2]。
人性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在其《经济学手稿》中建立了“需要体系”,将其概括为三类:自然需要、社会学需要和精神需要{11}。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七个层次:“ (1)生理需要。这是最基本、最强烈的需要,如对食物、饮料、住所、性交、睡眠和氧气的需要,这是对生存的需求。(2)安全需要。要求生活有保障而无危险,如对生活秩序与稳定的需要。(3)归属需要。与他人亲近,建立友情,相互依赖,在自己的团体里求得一席之地,有所依归。(4)尊重需要。…… (5)认知需要。即对知识和理解的欲求,或者按照通俗的说法就是好奇心。…… (6)审美需要。即人们对美的需要,如对对称、秩序、和谐等的需要。……(7)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人的成长、发展、利用潜力的需要。马斯洛把这种需要描述为一种想要变得越来越像人的样子,实现人的全部潜力的欲求。”{12]上述各种欲求或者需要是人性的基础,这种欲求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就会滋生各种犯罪。正如圣经所云:“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叔本华也认为人的欲望是痛苦的根源,所以人只能忍受。马克思曾对资本家的逐利性做过十分形象的说明,从某一方面印证了欲望没有得到满足将会导致严重的恶果,他在《资本论》中写道,“……有50%的利润,它(指资本,笔者注)就积极地大胆了;利润达到100%,人间所定的一切法律,都将被它踢开了;利润达到300%资本就会不顾任何的犯罪,资本所有者甚至不惜冒着绞首的危险了”{13}。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犯罪现象: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政治方面的犯罪,是因为人们的权力欲无法在合法形式下获得满足;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经济方面的犯罪,是为了获得财富以满足自己的利益欲望;军事战争方面的犯罪就是集团或者利益团体固有利益得不到满足,不得不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抗争的活动;文化方面的犯罪,是行为人欲获得先进文化而不达或者自己所持的文化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造成的恶果;生态方面的犯罪,是行为人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破坏自然界的行为……总之,一切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都是行为人的人性不能通过正常的方式获得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