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持一人公司制度的分析[9]
①承认一人公司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的发展趋势;②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确定投资收益和风险,鼓励投资;③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化,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④使公司制企业的结构更加完善,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层发展;⑤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等等。
可以说,这些观点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一人公司的制度优点,是值得认可的,我国立法承认了一人公司制度,也说明了立法机关同样持有一人公司制度“利大于弊”的观点。研究应该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具体可操作的措施,来保证一人公司制度的运行“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
三、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评析及完善
(一)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之评析
前已述及,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认可一人公司,只不过认可的程度和范围略有差异。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失所带来的问题不可避免,各国均采取了相关的措施来解决一人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缺失所带来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立法例,对一人公司的弊端的弥补通常所采取以下几种方式:①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②加大公司登记规则的密度,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③无限责任重新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适用于股东;④揭开公司面纱,一人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总的来看,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缺陷弥补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公司法》第59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股东设立限制;第60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登记限制;第62条规定了信息公示限制;第63条规定了财务审计限制;第64条规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晚近的立法,我国《公司法》有着后发优势,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借鉴并发展了各国对一人公司立法经验,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某些方面仍显粗糙,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使得相关的制度更具操作性。下文将就“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两方面进行相关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