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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其二,注重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大胆移植,为我所用。善于法律移植,是中国法律体系得以快速形成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民事诉讼法而言,其中有大量的规定便直接取材于西方法制,比如,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修改时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等等,就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借鉴、改造和移植而来的。目前我们正在讨论起草的“强制执行法”、“人事诉讼程序法”、“民事证据法”等等,也同样需要参考外国法制的先进因素。当然,适度的法律移植并不意味着全盘的法律照抄,这一点是需要重申的。


  

  其三,诉讼立法与非讼立法并重。在非讼立法方面,除国家层面立法外,地方性立法还有大量涉及,这也构成了我国非讼制度建设上的独特风景。如2005年10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当年同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条例》。再如,迄今目前为止,已经有2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性立法对全国性立法的推动作用。


  

  其四,立法的集中性与立法的分散性相结合。法律体系的形成绝不限于主干性法律的形成,主干性法律仅仅是法制大厦的支架,还不是其全部。除主干性法律外,还要有大量的分支性法律或关系法规体系。比如,民事诉讼法即为主干性法律,但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规律不断地突破单一性立法或集中性立法的藩篱,而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大分家”趋势。比如,破产法就率先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而出,海事诉讼程序法也随之分化出来独立发展,人民调解法也是如此。目前,强制执行程序也被纳入单独立法的规划。除此之外,可以预料的还有调解法、证据法等等。这反映了我国立法机关对立法规律的尊重。


  

  法律体系业已形成,法治体系的建设也得到了有识之士的强调。在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转变发展的过程中,程序法制的建设乃是重中之重,应该受到格外关注。目前,三大诉讼法均处在紧锣密鼓的修改之中,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将更上一层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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