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增强辩护方的防御能力,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诉人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而法官又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这样,被告人就以为辩护律师在其中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但事实上,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倒正好给辩护律师开拓了量刑方面的空间,辩护律师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争取到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处罚。如果公诉人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量刑问题上躲躲闪闪,实际上使辩护方没有明确的批驳靶子,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往往迫使他们通过幕后交易等不正当的途径来了解他们本来有权了解的量刑意见,扭曲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各种类型的司法腐败。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刑事诉讼方面,这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同公诉人或自诉人进行辩论的力度以及法院最后作出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合理、合法。实际上,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定罪检察实践问题没有什么争议,问题主要在于,在量刑清节和刑事政策的适用上发现公诉人的遗漏或错误,进行辩论,以争取法庭从宽处罚。只有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以后,律师才有对量刑进行辩护的机会,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律师对量刑进行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可能越好。
三、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研究的主要问题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认为,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现行制度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为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创造了条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法院通常应从轻处罚,由于检察机关常常不派员出庭,而仅仅在庭审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所以检察官有条件事前与辩护律师或被告人交换意见,进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一般都会提出具体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就规定,在法庭上,对犯罪隋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可以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际上正在行使量刑建议权,但尚不全面。笔者认为,要在我国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以下几个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量刑建议权行使的阶段。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量刑建议权行使的阶段,意见还没有完全统一。一般来说,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时间有两个:在起诉书中或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有人认为,从指控的完整性考虑,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意见。也有人认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辨论之初提出量刑建议。我们认为,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以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8]。因为,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尽管比较正式,也容易规范,但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之初,对全案的证据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可能并没有全部掌握。伴随着庭审的逐步展开,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发生一定的变化甚至根本的变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清况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更,这显然会有损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因此,为保证公诉的严肃性和客观性,一般不宜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应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而在法庭证据调查之后提出量刑建议,由于控辩双方已经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因此检察官接下来在法庭辩论开始时,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一并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就有了事实基础,从而可以使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把握性也更大。而且,对于控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辨论阶段,还可以与控方进行充分的辨论。不过,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