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制度之初步研究
李奋飞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
【全文】
量刑在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量刑是否公正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否获得公平地对待。然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法学界乃至刑事法律界一直都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重定罪轻量刑”现象,因此,尽管近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取得了重大进展,量刑畸轻畸重等司法不公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过大以及量刑过程过于封闭是分不开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对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及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999年4月起就开始尝试和探索在法庭上发表量刑意见。目前,在检察机关公诉活动的改革中,增设量刑建议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尽管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确实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从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公平,防止法官滥用量刑自由权的角度而言,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确实有其必要性。本文拟在考察有关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量刑建议的诉讼价值进行全新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将对量刑建议制度具体运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一、量刑建议制度之简要考察
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并无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传统,至少就其普通程序来讲是如此。传统的英美诉讼理论认为,量刑是法官的专有权力,不属于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因此,在英国,量刑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也一度很严重。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作用,美国采取了与英国不同的做法。美国采取的是陪审团审判,定罪后还要在法庭举行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所以检察官可以在此时提出量刑建议。据美国全国检察官业务管理中心的调查报告称,90%的检察官认为他们有权对轻罪与重罪的量刑提出建议,但仅有70%的检察官在一半以上的重罪案件中提出建议,只有44%的人始终坚持(即在其处理的90%以上的案件中)作出建议。[1]为此,许多检察官办事处制定了指导助理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则。美国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作为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辩诉交易正是可能通过辩诉协商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来实现。虽然辩诉交易后通常可经法官直接判刑而不再审判,但在正式审判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被认为与非审判程序中的量刑建议是相互协调的。二是检察官办事处起诉政策实施的结果。有的检察官办事处采取积极的起诉和影响法院判决的政策,因此坚持提出量刑建议。三是由于法院的要求。这可能是因为法官不愿意独自作出量刑的决定,或者有时法官想利用检察官对其处罚决定的支持来减少各方面对其判决的非难。据了解,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官的功能,美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呈加强趋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