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诉法为控制警察的立案权力,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警察的立案具有监督权。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件民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显然,如果赋予警察不立案的自由裁量权,它将受到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换言之,对于未成年人案件,警察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但这个不立案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适当的话,警察就必须要立案。检察监督能够保障警察不立案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限制未成年人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放纵这些未成年人,而必须寻求司法外的相关配套制度来帮助教育改造这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各国普遍适用的一种措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加以教育和改造。我国于2001年成为国际矫正组织的成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之一,成立了由市政法委牵头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办公室,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社区工作网络。上海采取了建立假释辅导站、试学、颁发社区服务令等方式的社区矫正,并初步形成了公安派出所、青保办、街道司法科、学校、居委会、家长等联合组成的矫正帮教体系。统计表明,上海目前社区矫正的罪犯已有五千多人,占全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三。
社区矫正作为将未成年人关押在监狱行刑的一种替代,这几年的实践表明,要想获得理想的效果,前提必须是要取得社区的支持。即使上海这样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社区建制也是参差不齐。有一些社区,从来没有法制教育,邻里关系冷漠,很少有人关心别人的事…,对问题青少年的态度是敬而远之,多数人不愿意接纳他们。也有一些社区,流动人口较大,每个人都为生存忙碌着,很难形成社区对问题青少年监督控制教育矫正的合力。因此社区矫正必须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实施。否则的话,如果将未成年人放到没有管理能力的社区,必然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新的问题,最终广大群众都不愿意接纳问题青少年。同时,必须要注意提高矫正者的专业水平。在上海,虽然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三级管理工作网络,但对未成年犯直接管理教育者,往往只是街道治保人员、富余教师、社会招聘的人员、监狱调配的老同志,他们虽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缺乏矫正未成年犯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建议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必须定期进行专业培训。第三,应当积极强调家庭的参与。家庭对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很巨大的。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父母离异、感情不好的占50%左右,有的家庭对未成年犯漠不关心,有的则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庭成员自身染有不良习性和不轨行为。为使社区矫正达到理想的效果,家长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培训,与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起,积极帮助未成年犯改造。在特定情况下,那些对未成年犯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家庭,可以通过法院剥夺其监护权,由家庭社区工作者帮助未成年犯寻找替代父母的监护人,或者将未成年犯安置到特殊的新家庭接受教育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