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可见,鉴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上所具有的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事诉讼的干扰,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限制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方法,以保护未成年健康快乐地成长。同时,这也使得刑事诉讼能够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犯罪、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显然,这在当前法官人手不足、案件量增多的现实情况下,也是一种积极的应对措施。
三、在我国限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制度设计
鉴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本身需要多种资源支撑,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限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具体的制度设计是赋予警察在作出立案决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一些轻微的案件,或即使是较严重案件,但犯罪的动机系出偶然,犯罪后积极悔改,积极赔偿或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这些案件尽管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但因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可以不予立案,而转而寻求司法外措施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
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现代警察权的核心。警察每天处理很多的违法和犯罪案件,这需要警察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优先选择,并且现代法治国家认为,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提高执法的效率,填补和吸收立法的不足与缺陷。“自由裁量权是所有与职责相对的权力中的一个要素。”{4}作为行政机关,立法对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据此,警察行政主体可以自由裁量地启动一般或简易程序。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危险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约束至酒醒。”至于由什么方式约束,则由警察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一般认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控制,至少,它不应当如行政领域那般被广泛地使用。主要的理由是刑事诉讼不仅仅为了打击犯罪,而且还必须承担保障人权的任务与目的。“由属于行政权系统的侦查机关进行的官方侦查就其实质内容来说,可以视为一种行政程序,但它同纯粹的行政程序不同,因为它必须遵循大体上相当于司法程序的行为准则,并且接受司法审查和抑制。”{5}实践中警察滥用侦查权的事例不断发生,因此对警察侦查权的控制一直是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上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是否会使警察滥用侦查权愈演愈烈?过去,人们通常认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这是传统的宪法原则。但是这种武断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被接受的,确实它也并不含有什么道理。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4}(P55)警察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因为警察具有决定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权力,不能因为警察经常会滥用权力就不赋予其自由裁量权,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地规范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