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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监督研究

  

  2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大陪审团对检察官指控的审查


  

  在美国,对检察官的起诉指控主要由大陪审团来审查。根据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及各州宪法相类似的规定,重罪指控只能由大陪审团来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大陪审团依据自己的信息履行调查的职能,并且有权力要求潜在的证人在大陪审团面前对可疑的犯罪举证。由于大陪审团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人们通常认为,大陪审团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起着“亦剑亦盾”的作用。作为审查机构,大陪审团起着“盾”的作用,通过拒绝起诉,大陪审团可以阻止对无辜的人进行错误的或报复性的诉讼。作为调查机构,大陪审团起着“剑”的作用,为国家与犯罪作斗争发挥着其它调查程序无法起到的作用。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在有些司法辖区仍保持这一传统),挑选方式与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基本相同,其选任必须通过中立的、非歧视性的程序。大陪审团以其所取得的信息和检察官提交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断,如果大陪审团认为存在着证实犯罪的合理依据,就可对某人作出起诉的决定。大陪审团的运作是秘密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不被起诉的人。证人经宣誓后在大陪审团面前接受询问。不过这一程序在大多数辖区通常只适用于对重罪的指控,而不适用于轻罪。大陪审团是一种决定控告而非确定有罪与否的调查团体。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除某些军事案件外,“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被剥夺公民权罪的惩罚,除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这就意味着在联邦刑事案件中,任何潜在的被告人在涉及被剥夺公民权罪(包括所有的重罪)时,如果没有得到大陪审团组成成员的一致同意,就不被起诉。但目前,在美国大多数使用大陪审团的州规定,只要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的多数同意,即可作出起诉决定。起诉书是保护个人免受恣意或不公正追诉的一种设置,大陪审团在审查起诉时所起的这种作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个人遭受审判的压力和巨大的花费。至今,美国仍有32个州至少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上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有8个州规定在所有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审查,主要是看检察官指控某人犯罪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同时也确认基于刑事指控而令某人接受审判是否合理。但由于大陪审团制度效率低下且花费昂贵,检察官的控状有时替代了大陪审团的起诉书,即通过一种初步听审程序,由检察官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控告。检察官控状的提出要经过宣誓程序,并需提供至少具有合理依据的证据来支持控告。在美国,几乎每一个州都使用检察官控状这种形式来起诉轻罪,另外还有一半以上的州也用检察官控状来替代大陪审团起诉书。检察官控状将决定合理依据是否存在的权力由大陪审团手中转移到了司法官的手中。检察官控状在保护被告免予受恣意审判的同时,其开支也远远低于大陪审团。{9}(P173)


  

  在康斯德罗诉美国一案中[3],上诉人康斯德罗被控在1947年、1948年和1949年期间犯故意逃税罪。控告说上诉人在应纳税的年限内故意错报或少报他与妻子的实际收入。上诉人立即提议要求审查大陪审团的记录以便取消起诉书。他在提议中声明说,他坚信在大陪审团面前,没有任何合法而足够的证据可以起诉他,因为他一直如实地申报收入并按时缴税。提议被否定了。在审判时,政府提供的证据试图证明康斯德罗这几年的实际纯收入要超过他申报的收入。为起诉这一案子,政府传唤并查问了144位证人,出示了368件物证,所有的证词和文件都与上诉人及其妻子的生意往来和开支有关。起诉方最后还传唤了三位政府代理人,他们的调查在法庭审判中被用作控告上诉人的证据。他们被允许对已出示的大部分证据进行总结并介绍计算记录,如果计算正确,上诉人和其妻子的实际收入就远远超过他们的申报收入。上诉人的律师在审判时询问每一位政府证人:他是否出现在大陪审团面前。这一交叉质证所产生的结果是,三位调查官员是出现在大陪审团面前的唯一证人。在政府结案后,上诉人再次提出取消起诉,其理由是在大陪审团面前的唯一证据是传闻证据,因为三位官员所作的计算记录所依据的交易资料不是第一手资料。但是,审判法官再次拒绝取消起诉书,并且判处上诉人有罪。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在这一案件中,上诉人强调的是:(1)仅仅以唯一的传闻证据为基础的起诉书部分地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被剥夺公民权罪的惩罚,除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的规定;(2)如果宪法第五修正案没有确认仅仅以唯一的传闻证据为基础的起诉书无效,那么现在,我们就应当为联邦法院设立一条这样的指导规则。{10}(P437)但是,无论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还是任何其它的宪法性规定,都没有规定大陪审团可以以这种证据来起诉。大陪审团制度是由早年的英国殖民者带到美国并被美国的建国者吸收到宪法中的。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宪法上所规定的大陪审团基本上是以英国的模式来运作的。英国大陪审团的根本目的是对被认为犯罪的人在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时设置一个公正的方法。大陪审员从民众中挑选,其工作不受僵硬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所牵制。事实上,大陪审团可以按他们自己的认知行事,要是他们认为满意就可以这样的认知自由地发表看法或作出起诉的决定。尽管大陪审团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的权力很大,但在随后的几年里,大陪审团还是受到了大众的普遍欢迎。在英国,大陪审团要求独立,不受王室或法官的控制。美国宪法采纳这一制度适用于控告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因其作为实现公正的工具具有崇高的地位。美国也像当初的英国一样,大陪审团是由不懂法律的人组成,他们不受技术规则的约束,秘密议事,保证没有人会因偏见而受起诉,同时也保证没有人会因享受特权而不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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