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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监督研究

  

  二、对起诉进行监督的模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监督程序


  

  1英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预审程序如果将一个无辜的公民交付审判,即使最终被判无罪,这个公民也得付出沉重的代价。一个人一旦被控告,就必须等待审判,等待中的焦虑和不安自然会如影相随;审判所需的大量花费,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项不轻的负担。有鉴于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无辜者的权利就有必要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通常由一些中立的机构来执行,如大陪审团或者治安法官。大陪审团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而治安法官则通过预审来确认指控是否具有充足的证据而需进一步的审理。


  

  从世界范围看,对起诉进行监督的程序主要有两类:一是预审程序;二是陪审团监督程序。预审程序虽通常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但在英国也有相类似的预审程序(committalfortrial),也可称之为交付审判程序或移送审判程序。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治安法官对检察官按照公诉书提起的可数罪(in2dictableoffences)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指控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给刑事法院进行审判,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预审时,治安法官要召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控告人及相关人员到庭,先向被告宣读对他的指控,然后举行听证对控诉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可以传唤被告方提供的证人并对其进行盘问。在原告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验证后,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就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证据不足的理由。如果治安法官也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指控就被撤销而不提交刑事法院审判,诉讼就不再继续。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指控的证据充分,就作出移送刑事法院审判的决定,被告就立即被移送,但案卷材料、起诉状要等到所管辖的法院开庭审理三日前才能移送。可见,在这一程序中,法官只对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而不涉及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审查的结果要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要么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判,因此,这一程序不是一种审判程序。{7}目前在英国,绝大多数可数罪案件都要经过治安法官的预审程序才能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判。


  

  但是,由于预审程序存在使案件的结案周期延长(同一证据要在预审和法庭审判两个阶段进行重复的审查),造成严重的诉讼拖延,再加上治安法官对绝大多数案件都作出移送审判的决定,预审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就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性意义,因此从80年代开始,对预审程序的改革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1987年英国颁布了刑事审判法,该法设立了移交告知(noticeoftransfer)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严重、复杂的欺诈案件中,控诉一方不必经过治安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就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进行审判。1991年通过的刑事审判法又扩大了移交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在那些针对儿童的严重伤害和性侵犯案件中,检察官也可以不经过治安法官的预审而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进行审判,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儿童在预审程序中被迫提供证据,并有利于这类案件获得迅速审判。此后,在1994年英国又通过了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该法设立了移交审判(transferfortrail)制度,其目的是想以这种类似于“移送告知”的制度来取代预审程序,但该制度一直没有生效,并被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所废除。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一种改良的预审程序,即在预审程序中全部以书面方式来审查控诉一方的证据———基本上是控方证人的书面陈述,辩护一方不能象以前一样提出本方的证据并对控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但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直接撤销案件的申请。此外,控辩双方仍然可以对案件是否应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判或者撤销案件进行口头陈述。{8}(P176)


  

  英国的预审程序可以分为不审查证据的预审和审查证据的预审两种,前者是治安法官对任何证据都不加审查就直接移送刑事法院审判,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的被告人已得到律师的帮助,辩护律师已经获得控诉一方提交的证据的复印件,并且认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将被告提交刑事法院审判是合理的;后者的适用条件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的帮助,或者虽有律师的帮助,但律师认为控诉一方的证据不够充分,不同意将该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控诉一方就必须将本方证人的书面证言复印后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治安法官据此审查其指控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2]。


  

  英国近几年来对预审程序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预审程序中取消了传统的“言词预审程序”,而全部采用书面预审的方式。尽管这一改革与原先的以“言词审判程序”为特色的制度不相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了效率而牺牲了程序的公正。因为程序的正义是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其中某一环节的稍微变动并未影响其典型的以直接言词为基础的对抗式庭审模式,而且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仍然是英国刑事诉讼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看得见的正义”也仍然是英国人所信奉的法律格言。{2}(P2)


  

  此外,在英国的皇家检察院内部还设立了一个皇家检察监督机构(theCrownProsecutionServiceInspectorate,简称CPSI)。该机构成立于2000年12月,其目的是:通过监督和评估检察院的工作,向检察长提出建议,以提高检察院的工作效率,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其监督的内容之一是:审查检察院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对案件的质量作出评估,如果发现问题,就向检察长提出改进建议。其具体做法是,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提出申请,或者CPSI的监督员发现有重要证据说明案件处理存在问题或者公众反响强烈,CPSI的工作小组就调取检察院的案卷进行审查,或者询问有关的人员,也可自己进行必要的调查。因此,一旦发现检察官对该起诉的案件不起诉,或者不该起诉的案件因偏见或私利而作出起诉的决定,CPSI就会提出纠正意见。这是英国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官起诉权力的监督制约措施,同样有利于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力,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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