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纳入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分析,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不宜纳入排除的范围。因为非法证据排除通常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也是对非法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相比之下,非法取得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所以不存在对被告人的权利进行补救的问题。另外,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切身利害关系,但不一定对证人有利害关系。通常非法证据之排除需要有人申请才可以启动,而证人一般没有必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他们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要求,被排除的证据,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通常指在法院审理期间,在法庭主持下的排除,最主要的是指采用非法方法所采集到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用作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即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定罪的方式,非法证据的排除发生在庭审之前。如果法庭确认某项证据为非法证据而决定将其排除,则该证据不能在庭审中出现,陪审团成员根本不了解该证据的存在,从而达到了“排除”的效果。如果被告人提出作为逮捕、搜查和扣押根据的证据是非法所得的,那么法庭也会审查有关证据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则有关证据也不能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法证据也不能用作逮捕和起诉的根据。
在国外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否定了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和申诉,要求上级法院排除。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分析有关证据是否合法,如果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由法院或者检察院进行。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排除非法证据,即不作为定罪的根据。检察院在审理批捕和审查起诉中也可以排脓非法证据。由此可见,我国的排除规则与国外的排除规则不同,国外的排除是指事实的判决者不接触到非法证据,而我国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和起诉的人员以及法院审判人员已经了解非法证据的存在及其内容。
另外,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并不是指该证据不使用,相反地,该证据将能够作为证明非法行为存在的证据而使用。
二、排除非法证据与惩罚犯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