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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由“赔偿从轻”向刑事和解的递进

  

  (一)犯罪观。从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到更多地是对个人权益的侵犯,并由此引发了解决犯罪主体的更改是当今犯罪观最显著变化。在国家主义犯罪观看来,其要求垄断对刑事犯罪的处理,排斥社会和个人的参与。然而,这种传统上由国家主导的解决犯罪的方式并未取得良好效果。因此,有学者提出,犯罪发生后谁受到了犯罪的伤害?受到了怎样的伤害?谁来恢复这种伤害?[1]大多数的情况下,犯罪直接侵犯的对象是受害人,犯罪所造成的破坏性和侵犯性是通过侵害具体的被害人体现出来的。所以,被害人在处理犯罪的过程中应该有相当的主动性,在解决犯罪的主体中,被害人应该是积极的一员。因此,必须克服国家主义犯罪观中国家控制犯罪“力不对称”的弱点,充分调动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尤其是被害人的积极性对犯罪做出实体反应,形成一种多元化的犯罪控制、处理模式。


  

  (二)正义观。从报应正义到恢复正义,这是人类自身感性与理性博弈的结果。大多情况下,前者是发泄愤怒的结果,后者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案。报应正义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处以“应得”惩罚,实现人类追求的正义。与之相对,恢复性正义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害加以恢复,使被害人及社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安慰与补偿,从而尽可能地回复到犯罪前的状态。恢复正义的目的致力于对被害人的补偿,促进犯罪人人格的修复和社会角色的复归,弥合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三)平等观。人人生而平等,但是由于受社会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现实中,人们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往往受到各种不合理限制,也不平等,于是,人们渴望通过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平等,但平等不是相同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相互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性注定了对发生在每个人身上的问题应有差异性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千篇一律的绝对等同。


  

  (四)全球观。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内在动力使得中国融入世界成为必然。目前,我国已承认联合国相关的人权公约,这实际上就是对全球规则的认可。法治应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其正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标杆。


  

  (五)权力观。哈贝马斯指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开来。”[2]国家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同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的分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它是介于私人领域即“‘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狭义的市民社会)和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国家或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亦即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社会团体及各种利益组织必须发挥重大作用。基于这种新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现代西方由国家独占刑事追诉权的局面已被打破,刑事追诉并非全然是国家统制的事务,而是公共事务之一,因而容许社会有影响之可能性。[3]市民社会的发展成为权力分化的内在动力,国家不可能集所有权力于一身,而应注重加大“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权力及公民个人权利份额的比例,如实行村民自治、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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