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费者保护角度之监管
诚然,合法垄断行业中的经营者同普通经营者一样,都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种服务与保证义务,以确保消费者利益的充分实现。而对于具有独特身份地位的垄断行业,国家的保护态度更加坚定。《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二款,着重强调了对前款垄断行业的要求,即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都对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行为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剥夺了其自由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等等,总之都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产生了冲突。因此,应当严格依法惩治各种垄断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完善反垄断立法,对实现消费者主权,提高经营者消费、服务质量,维护消费交易的公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应结合反垄断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教训,继续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建议增订侵犯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有针对性地于垄断行业领域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并添加有关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条文规定,以期改变现今消费者遭遇与垄断企业的诉讼时所处的不利局面。
3.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而200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则禁止各种方式的价格垄断。可以看出,国家有权对垄断行业实施价格监管,并对其实施的价格垄断进行干涉。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致使监管、定价工作频发争议与质疑:当前,在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中普遍采用的是成本加成定价法,即确定价格的依据主要是企业上报的成本, 企业受利益驱使极易使上报成本存在“水分”,而物价部门由于未有足够详细真实的资料数据,加之必要人力和行业技术知识的匮乏,仅靠传统方法对价格加以监管与调整,最终极易引致市场上频发的“垄断高价”。因此,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体制应加以完善。针对成本问题,可以考虑有关学者的成本约束机制,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监管机构要定期审查行业成本变化情况、分析差异与原因,要求经营者按建立成本价格台帐即按期将各种成本构成因素报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从而为其科学定价奠定基础。 同时,为提高监管效率应考虑进行价格主管部门人员处理垄断行业价格监管问题的业务培训,并加强价格主管部门同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便解决处理价格问题时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消费者和新闻单位对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以期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