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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五、减刑、假释救济程序的设计问题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救济问题,我国《监狱法》第34条第2款款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却将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修改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这就使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中检察监督职能的行使受到很大限制。为了明确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最终裁定仍然有错误时如何处理的问题,199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批复》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最终裁定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但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1条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两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一方面,有越权的嫌疑,因为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权力;另一方面,再次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的性质不太明确。前一规定似乎将其视为类似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而后一规定则刻意回避对其性质的表态。实践中,诸如同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再次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后是否必须再次审理以及再次审理时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问题,按照后一种规定,均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为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其认为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权。同时,为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赋予罪犯、被害人在不服减刑、假释裁定时的上诉权。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罪犯、被害人提出上诉的减刑、假释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再次审理。通过再次审理作出的裁定立即生效。上述制度设计使得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与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二审终审制取得了一致。此外,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还应进一步规定,对法院再次审理所作出的终审减刑、假释裁定不服的,检察机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罪犯、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


  

  此外,为保障罪犯减刑、假释程序参与权的实现,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还应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作者简介】
王志祥(1971-),男,河南南阳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敦宁(1980-),男,河北鹿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参考文献】[1]宋世杰,彭海青.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J].社会科学家,2004,(3)。
[2][18]王伟.对减刑性质和程序的理论思考及对策建议[J].新疆社会科学,2004,(2)。
[3]宗雄信.也谈减刑权的运作[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
[4]袁登明.减刑权归属之探讨[J].中国监狱学刊,2002,(1)。
[5]陈敏.减刑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35。
[6]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02。
[7]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20。
[8][15][19]于同志,陈伶俐.论减刑程序的正当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3)。
[9][17][25][28][29]陈永生.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4)。
[10]葛琳,庞振东.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模式选择[J].人民检察,2005,(19)。
[11]汪建成,余诤.海峡两岸假释制度比较研究[J].法学论坛,2001,(3)。
[12]周国强.完善我国假释运作机制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4,(6)。
[13]张芬忠.假释决定权可由假释委员会行使[J].人民检察,2008,(19);翟中东.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254;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32;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93。
[14]马进保.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1)。
[16]李勇,杜永浩.减刑假释法律运作机制调查与研究[J].福建法学,2003,(3)。
[20]彭辅顺.宽严相济政策视野下假释立法之检讨[J].河北法学,2009,(2)。
[21]张智辉.刑罚执行监督断想[J].人民检察,2006,(4)。
[22]王世斌.浅议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适格主体[J].人民检察,2007,(22)。
[23]李忠诚.减刑、假释提请权的归属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6,(3)。
[24]祁云顺.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J].河北法学,2008,(6)。
[26]朱伟临.报应·矫正与假释权利[J].现代法学,1995,(6)。
[27]王新环.公诉权原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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